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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8:16:47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5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翱翔,执业证号132052010********,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苑**幢**室,通过其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安防”、“**防护”、“**个人防护”等店铺,出售假冒“3M”牌3200型防尘口罩,销售金额20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店销售记录、查获的假冒口罩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树海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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