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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的电话号码是多少钱,把我偷的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4:31:00

被315晚会曝光的人脸数据滥用、个人简历低价贩卖、老人手机里的安全陷阱......一个个字眼触目惊心,个人信息被窃取成为关注焦点,侵犯个人信息,并不是不受法律制裁,恰恰相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后果十分严重。


【案情简介】

李某,2018年3月,下载“企查查”APP软件并注册为VIP会员,后李某多次使用该软件查询、下载全国各地区的企业信息,编辑、分类后,李某将数据整合成EXCEL文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贩卖。2018年3月至7月间,李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对外出售个人信息共计90余万条,获利人民币70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解读】

法律对于是否保护个人信息有硬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条第二款详细说明了个人信息是什么,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除《民法典》明确保护个人信息之外,《刑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施以严厉打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通过注册“企查查”VIP会员而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等大量信息,包含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90万余条,该数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前款第三项规定“......(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五十条的十倍即五百条,本案中李某出售90万余条个人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除李某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外,另有王某、张某等二十余人,他们为了“推销公司业务”、“推销保险贷款”、“寻找客户资源”等目的,花费100元、200元不等价格向李某购买数万条个人信息,将买来的个人信息全部提供给下属用于拨打电话推销业务。王某、张某等二十余人均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此可见,违法利用个人信息数据后果严重,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理的原则。从个人预防的角度来看,我们在网站注册时,应谨慎填写个人信息,不要实施买卖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从企业预防的角度来看,企业负责人应注意落实和执行企业数据保护,如加密文件权限分配、流通限制等;最后,监管部门宜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查处和监管以应对新时期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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