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深圳本地精通公司合同律师怎么找,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2:04:49

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工程价款也是承包与发包双方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提示:在每一个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往往不一样,有的是根据哪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之争,有的是对同一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如何理解之争,有的是现场发生的签证应否变更工程价款之争等,双方对工程价款确定的依据、原则、金额,争议很大。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归纳如下: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内容包括: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为人豁达、谦逊、自律,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操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审辩论能力和经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精通谈判技巧,值得信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