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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找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先予执行15万元赔偿款 解车祸重伤者燃眉之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7:43:01

3月4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代理人庄旭云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军打来电话,代表当事人周某亲属感谢法官在疫期特事特办,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15万元到账了,解了周某因车祸重伤住院治疗的燃眉之急。

今年2月10日16时32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桃益公路行驶时,车辆侧翻撞到路边的周某、杨某某、莫某某和路边的一辆小车,致杨某某和莫某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至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在ICU抢救。2月12日,周某的家属委托律师向赫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周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

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刘冬红审查后认为,疫情防控期,周某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该保险公司对张某某驾驭的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承保交强险、商业险,原告周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同时,考虑到本案保险理赔涉及多个被侵权人,应保留其他被侵权人一定份额的保险理赔款。赫山区法院据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周某保险理赔款15万元,用于周某住院治疗。该裁定作出后,保险公司无异议,且于2月28日自动履行。

名词解释——

先予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内容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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