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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两个律师吗,如果您有两个老公该怎么办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00:33:43

如果您多一个老公怎么办?

------冒名婚姻登记实务及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所谓祸从天上来,没想到,天上还会飞来老公一名。是不是觉得相当令人遐想?不过此事却给当事人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几经周折,几番风雨,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方才解决这“幸福的烦恼”。

话说,甄梅梅(化名)与甄秀秀(化名)系堂姐妹关系,户籍均在凉山州某地。姐姐甄梅梅在2005年与李华(化名)在当地登记结婚并生活。妹妹甄秀秀在2007年认识了宜宾某地杨伟,在甄梅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用甄梅梅的身份与杨伟在宜宾登记结婚。

2013年因甄秀秀和杨伟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甄秀秀为与杨伟离婚,找到了数十年没有联系过的甄梅梅。甄梅梅惊怒之余,因缺乏法律认识,为了能够尽快解除与杨伟的婚姻登记,只好到法院应诉诉离婚,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

然2020年因甄梅梅与李华的结婚证遗失需要办理结婚证时,被告知甄梅梅在宜宾同时还存在一个婚姻登记,因无法核实究竟哪一次登记属实,且客观上构成重婚,无法办理任何与婚姻相关的事项。后经查询正是甄秀秀冒名与杨伟的结婚登记信息!

时至今日,甄梅梅终于意识到了当初处置方法的草率和无效,为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甄梅梅曾多次向宜宾某民政局申请撤销该登记,然宜宾某民政局均以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处理,也曾向宜宾某法院寻求帮助,也曾试图找到杨伟。在数次尝试无果后,甄梅梅委托了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的李小平、周怡律师代为办理本案。

诉讼过程:

我所律师在承办案件后,经分析案情及法律关系,先以甄梅梅与杨伟的离婚调解书存在事实错误为由向宜宾地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尽职尽责调查,查明了甄梅梅、甄秀秀两人的婚姻情况及居住历史,向凉山地区的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走访了相关人员及单位并调取了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查明甄梅梅与杨伟的结婚登记系甄秀秀冒名登记所为,认定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依法撤销了该民事调解书。

获得再审判决书后,律师代甄梅梅到民政局申请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但仍被以不符合撤销规定为由遭到拒绝。

随后甄梅梅向宜宾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撤销申请并撤销其作出的甄梅梅与杨伟的错误结婚登记行为,对甄梅梅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

最终,本案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支持了甄梅梅的诉讼请求,判决限民政局依法撤销甄梅梅与杨伟的结婚登记并删除该登记信息。

法院认为:

在行政诉讼一案中,法院认为,民政局在为甄秀秀和杨伟办理结婚登记时,虽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未能查明真实情况,错误办理了甄梅梅和杨伟的结婚登记,仍不能将客观上已经产生的错误婚姻登记结果全归责于违法行为人甄秀秀而免去自身应尽的审查职责,民政局为无结婚意思表示的、互不认识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该行为导致甄梅梅婚姻关系混乱,给她的合法权利带来了巨大影响,应当认定其无效性。虽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制,无法对2015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即受到上述法律法规限制又遭到行政机关拒绝纠正,该登记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持续的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具有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职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从而将过往的婚姻登记行为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纠错的职责一并进行司法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限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并删除登记信息。

律师提示:

法律往往以高度抽象的规则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事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往往四处碰壁,求告无门。这是因为普通人民缺乏法律帮助所致。在本案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代理后,经过对事实的抽丝剥茧,对法律的精准判断,律师为当事人拨开了层层迷雾,指明了争正确的方向,方才将这看似荒唐,但确实各方又有法律依据的案件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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