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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要找什么律师,广东省律师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19:34:50

1年来,广东汕头市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和其曾经的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安互指对方存在违规行为或侵权,先后举报和提起诉讼。

针对友信公司的举报,广州市律协曾先后两次对王国安作出处分决定,王国安均不服,向广东省律协申请复查。之后,两次处分决定都被广东省律师协会撤销,并发回广州市师协重新作出决定。2019年9月,广州市律协第三次作出处分决定,认为王国安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给予其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王国安不服,再次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2020年2月4日,广东省律协维持了广州市律协的第三次处分决定。对此,王国安4月26日回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他已向省律协提出补正复查申请。

另一方面,王国安认为,友信公司通过微博所发布的举报内容,有30条侵犯他名誉权的微博信息,遂起诉友信公司。

2019年11月,广州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友信公司需删除涉案30条侵犯王国安名誉权微博信息,并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向王国安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465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友信地产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广州律协认定王国安存在违规行为,但并未认定王国安存在友信公司在微博所举报的一些内容,如“做虚假承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用虚假诉讼谋取巨额律师费”等。

广州中院还认为,友信公司在有关部门受理其投诉并已开展调查期间,又在其微博发布涉案举报信,该举报信内容在发布时并未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发布的文章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其在微博上发布涉案举报信,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友信公司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王国安的名誉权。

4月26日,友信地产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市律协已认定王国安多项违规,并作出了处分,而王国安起诉他们举报内容侵犯了名誉权并胜诉,这不合常理,他们会申请再审。

企业举报代理律师,律师被律协处分

友信公司是广东汕头市的一家房地产企业,王国安曾多次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此前,双方因发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王国安曾起诉过友信公司。

自2018年开始,友信公司向广州市司法局等部门举报王国安涉嫌违规,后又通过微博账号@汕头友信地产发布相关举报信息。澎湃新闻查看发现,该微博账号曾发布多条举报王国安的信息,如2018年4月发信息称,举报两月无果,决定在微博公布相关举报内容。

同年4月19日,该微博账号发布《关于王国安律师违法的举报信》。举报信称,王国安存在五项违规行为,分别为:1、做虚假承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2、刑事案件风险代理;3、收取律师费不开发票;4、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5、用虚假诉讼谋取巨额律师费。

之后,广州律协曾三次对王国安作出处分决定,其中前两次被广东律协发回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广州市律协作出的文件显示,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2018年10月,广州市律协作出《行业处分决定书》,王国安不服,向广东省律协申请复查。2019年1月,广东省律协发回市律协重新作出决定。2019年4月,广州市律协再次作出《行业处分决定书》,王国安不服,再向省律协申请复查。2019年7月,广东省律协再次发回市律协重新作出决定。

2019年9月,广州市律协第三次作出处分决定,认为王国安在代理投诉人友信公司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及黄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等案件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1、收取当事人五万元办案费后未与当事人进行结算;2、私自接受委托;3、违规作出承诺;4、刑事案件风险代理;5、同一刑事案件接受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接受投诉人的委托,为投诉人员工侵占投诉人财物进行辩护,违反有关利益冲突规范。综上,给予王国安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此外,广州市律协在给友信公司的复函中称,市律协认为,王国安所在的律所对委托合同审核不严,给予其责令检讨处理。

王国安对处分不服,又一次向省律协申请复查。2020年2月,广东省律协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分决定。

4月26日,王国安回复澎湃新闻表示,他不接受该处分决定,已向省律协提出补正复查申请。

被处分律师起诉举报者侵犯名誉,法院判被告道歉并赔偿

因认为友信公司在微博发布的举报内容侵犯其名誉权,王国安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相关判决书显示,王国安认为,2018年4月以来,友信公司在微博发布举报信等诋毁王国安的微博,数量多达30条,而所涉内容无中生有,对王国安进行恶毒人身攻击,对其名誉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具体如下:

1、王国安通过合法途径主张风险代理胜诉后应得的律师费,一审、再审和检察院监督程序中,友信公司均败诉,举报信却说这是“用虚假诉讼牟取巨额律师费”;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没有事实依据;3、举报信说王国安“常打朱明国(注:曾任广东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于2014年11月落马)的旗号承揽业务”,并无人证物证;4、举报信称王国安违法,却没有证据证明;5、友信公司通过微博发布30条不实信息,在广州市司法局、律协正在审查期间四处散布,引起大量转发,其中有的甚至引发几百次转发,不仅对王国安及所在律所的名誉造成重大的政治损害,给上级主管部门造成很大压力,还严重影响王国安的正常工作,花费大量时间应对各级调查,不能正常办理案件,经济损失很大。

对此,友信公司辩称,对于王国安的诸多违规行为,已由广州市律协查实,友信公司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友信公司所发布的微博信息完全属实,无需删除,更无需向王国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等。

2019年11月,此案一审宣判:友信公司需删除涉案30条侵犯王国安名誉权微博信息,并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向王国安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465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此案的焦点在于,友信公司通过微博发布的举报信等关于王国安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友信公司发布的举报信内容,王国安称不属实,而友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广州市律协也未作出生效的事实认定,故举报信的内容无事实基础和依据,友信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明知广东省律协撤销市律协作出处分决定后,市律协再次调查认定事实之前,友信公司多次发布无证据证实的内容,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再是,友信公司在微博发布涉案微博文章和信息,微博是公开舆论平台,已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阅读、评论、转载,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王国安的评价,已造成王国安名誉贬损的后果,发表的行为已产生侵权结果。

友信地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4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友信公司上诉称在微博上举报的内容属实,其没有侵犯王国安的名誉权,但法院审理期间,友信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此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友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二审期间,友信公司曾向法院提供一份广州市律协给友信公司的复函文件。该复函文件显示,广州市律协审查认为,王国安在经办案件过程中,存在收取当事人五万元办案费后未与当事人进行结算、私自接受委托、违规作出承诺、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同一刑事案件接受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违反有关利益冲突规范的违规行为,与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不符。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该复函文件并未认定王国安存在友信公司在微博所举报的一些内容,如“做虚假承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他声称和时任广东省纪委书记朱明国是中大校友,他在广东没有打不赢的官司,并表示可以找朱明国反应情况保证案子胜诉,以此忽悠友信公司承揽了案件”“在友信公司报销6万多元差旅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用虚假诉讼谋取巨额律师费”“直到现在他还打电话恐吓过友信公司负责人”等。

对于上述二审判决,友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律协已认定王国安多项违规,并作出了处分,而王国安起诉他们举报内容侵犯了名誉权并胜诉,这不合常理,他们会申请再审。而王国安称,友信公司的举报内容不实,不仅侵犯其名誉权,还构成了诬陷,他会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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