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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8:24:08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9,912,546.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于2021年4月16日就与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建设”)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汽轮智造于 2021 年 4 月26日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781 民初 2055 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2 个工作日在法定媒体公开披露该诉讼事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汽轮智造随后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东日建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5月24日,汽轮智造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1民初2055号),查封被申请人东日建设名下的银行存款29,362,546.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

被告: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CT201221A001);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9,05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12,546.00元(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4月10日,LPR3.85%);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55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共计人民币29,912,546.00元。

(二)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CT201221A0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就汽车配件生产基地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人民币8300万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截至目前,原告向被告合计预付工程款人民币2905万元。

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与工程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正本,并且向原告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但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开具或提供任何银行保函,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87.3条第10款、第11款的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标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违反施工合同之约定,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施工合同。

另,原告聘请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原告为此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5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原告已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开具或提供银行保函,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根据约定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造成原告的其他相关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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