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律师在法庭上能临时变卦吗?
一、民事诉讼中,下列五种情形构成自认。
1、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
2、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3、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询问过程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4、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5、针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证据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二、在法庭上,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律师的自认均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特别要注意的是,2019年修正的《证据规定》,并未对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情形进行区分,这就说明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律师的自认均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即: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律师的自认作出明确否认。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三、律师在法庭上临时变卦,自认能否撤回或者撤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即使作出了自认,法庭也不予确认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自认;
(二)涉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认;
(三)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自认。
这三种法定情形下,即使作出了自认,法庭也依法不予确认。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在法庭上说错话,立刻变卦进行纠正,法庭准许撤回自认。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故此在法庭上也是允许偶尔犯错的,但是错误必须要立刻纠正,这样才不会造成不利的后果。
律师在法庭上不小心说错话后,应当立刻进行纠正。这样就在时间上产生了连贯性,使得承认行为与临时变卦行为成为同一个过程的表达,临时变卦纠正承认的行为会被视为这一个表达过程的结果,法院会确认这种纠正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准许律师撤回自认。
说错话又纠正的行为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同时这种行为也反映出了律师工作的不专业和不严谨,所以律师在庭前要充分准备认真工作,在法庭上要精神高度集中,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3、在书面材料中形成的自认,在法庭上临时变卦,很难撤销自认。
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形成的自认,在法庭上临时变卦,显然不能形成时间上的连贯性,撤销自认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了。所以律师在形成书面诉讼材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严谨对待。
4、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卦,法庭准许撤销自认的情形只有两种,并且很难实现。
在法庭上说错话并且没有立刻纠正从而形成自认的,在书面诉讼材料中作出于己不利的事实形成自认的,想要撤销自认,还是有一线机会的。撤销自认必须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符合以下只有两种法定情形才能实现撤销自认的目的。
第一种情形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这种情形显然是很难实现的,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明显是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不会同意撤销自认的。因此,这种情形显然很难实现。
第二种情形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这种情形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即作出自认因基于受到胁迫或者产生了重大误解。但是在民法中,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成立要件规定的是非常严格而苛刻的,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成立标准是很高的。因此,这种情形也是很难实现的。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具体应表现在:
1、在庭前工作中,律师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案件基本情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法律人员的专业角度分析案情,组织证据,全面进行庭前准备,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2、在法庭上,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自己不掌握的情况不瞎说,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要谨慎处理,更不能为了胜诉而诱导、教唆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
3、在法庭上,律师要时刻保持精神高度集中,谨慎发言,同时也要认真听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的发言,随时抓住庭审的关键点,从而取得庭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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