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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6:04:05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选任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为成立于1993年4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代办保税仓储服务;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二中保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津高民二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滨功执字第6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中保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将其持有的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天津禾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年8月,天津禾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泰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该院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2)滨功执字第6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泰工贸有限公司为该案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陆桥(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仍不具备处置条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津0116执恢80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接受联合报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责、权、利的法律文件,同时需明确被选任后以谁的名义担任管理人。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得少于5人。

4、申报机构声明该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文件。

5、对于已经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审结的社会中介机构,此次选任不得再申报。

6、本案存在无法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申报机构须同意垫付公告费等相关清算费用。

7、申报机构在中选后须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疫情防控方案。

三、申报方式

报名参加选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为落实防疫要求,本次申报不提供纸质材料,需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报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7时。

五、联系人

联系人:单昭,联系电话:28024215,邮箱:ezqs1234@sohu.com

六、选取方式

由院司法辅助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报名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为落实防疫要求,避免人员聚集,本次摇号过程不再邀请申报的中介机构到现场参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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