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笑笑和丈夫陆先生结婚两年。半年前,笑笑怀孕了。这个好消息让孩子的爷爷欣喜若狂。由于爷爷身体一直不太好,时常住院,害怕等不到孩子出生,他当即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孩子,并写下了一份赠与书。
一个月前,老人因病情加重离世,来不及留下任何遗嘱。由于孩子的奶奶几年前去世,两人留下的这套房子成了一条导火索——关于房子该由谁继承的问题,陆先生的弟弟一家与陆先生家产生了分歧。
陆先生的弟弟表示,自己与哥哥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因此房子应该由两人共同继承。笑笑听后不同意了,此前公公已经将房产赠与自己未出世的孩子,这份赠与书等同遗嘱,因此房子就该由肚子里的孩子继承。
说起这份赠与书,弟弟反驳道,“父亲赠与时人还在世,现在已经不在了。况且,现在孩子还没出生,这份赠与书是无效的。”
笑笑有些疑惑,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腹中的胎儿能不能继承爷爷的房产呢?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胎儿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受法律保护。在赠与和继承等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除此之外,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要在胎儿出生后才会有。
在以往的案例中,继承权是胎儿最受关注的一项权利,其次是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他人可以以胎儿为赠与对象,向其遗赠、赠与其遗产或财产,等到孩子出生后就能取得这些财产。
因此在立遗嘱时,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应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没有遗嘱,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孩子出生时继承。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则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如果有人给胎儿赠送财产的,就像陆先生家的情况,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能力,孩子出生后就能够取得这些财产。但如果出生时是死胎,则赠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经接受财产赠与的,应该返还,否则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接受,赠与合同无效。
因此,陆先生的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依法获得爷爷赠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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