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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大港区交通事故最新,镇江7人因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被实名曝光举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4:07:12

扬子晚报网3月8日讯(通讯员 谈德捷 记者 万凌云)3月8日,镇江交警部门第一次向社会发布“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实名曝光”名单。记者注意到,此次被实名曝光的7人,年龄最小的29岁、最大的51岁,30-40岁的有4人;其中1人为女性。

警方介绍,此次被曝光的7人,均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5人还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目前,7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

随后,镇江交警将对该7人做出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近期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警方告诉记者,从3月1日开始,镇江交警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春雷行动”,严查严打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行动,旨在有效预防和减少春季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据悉,此次行动将历时三个月。

“春雷行动”开展以来,镇江交警部门以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县乡道为主战场,严查严打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失去驾驶资格仍驾驶车辆、黑校车接送学生、黑加油车流动加油、工程车野蛮驾驶、农用车非法载人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已查处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32起,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190起,其他重点违法行为3000余起,有力的净化了镇江交通环境。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要求,镇江交警部门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按照规定采集当事人政治面貌等身份信息,并录入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对查获的醉驾、毒驾、严重超员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实名曝光,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犯罪当事人姓名、违法时间、地点及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将一律抄告所在市、县(市)级纪委、通报所在单位党组织。

链接:镇江严重交通违法犯罪人员实名曝光名单

1、陈海彬(男,331004******161X,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浙J9US97”轿车在丹徒区辛三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4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陈海彬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赵苏雷(男, 321102******1911,发证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8085B”轿车在新区大港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赵苏雷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庄共华(男, 321123******4115,发证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当事人于2018年1月20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沪C4VF37”轿车在句容市华阳镇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5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庄共华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于霞(女,321182******0023,发证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当事人于2018年1月9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NC507”轿车沿扬中市江洲西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霞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陈群(男, 321182******2613,发证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52K38”轿车沿扬中市春柳北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陈群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马义勇(男, 321124******0519,发证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鄂HH3S93”小型普通客车在扬中东绕江洲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33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马义勇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张国泉(男,321121******1493,发证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8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LX810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港中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9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国泉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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