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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地区找债务律师咨询,丈夫生前私自举债 死后妻子拒绝还钱犯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5:57:44

张垭兰 封面新闻记者 李玉泉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生前债务是否必须由另一方偿还?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四川达州宣汉县的符某生前多次举债,因病去世后,债主拿着欠条多次找到符某妻子李某要求偿还欠款,遭到拒绝后,债主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两次判决,最终没有支持债主要求李某还款的诉求。

债务人病逝 债主将债务人妻子告上法庭

2016年,四川达州宣汉县的符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和2017年3月6日两次向朋友刘某借款共计14.2万元,归还3万元后下差11.2万元。后来,符某因病去世。符某死后,债主刘某拿着借条要求符某妻子李某承担其丈夫生前债务,多次索要遭到拒绝后,债主刘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某称丈夫符某生前从未从事任何工程,倒是沉迷赌博,四处举债。曾经在蒋某等人处借款近70万元,以儿子的名义在银行贷款30万元,这些借款李某并不知晓,都是在符某死亡后债主找上门催要时才知道。符某向刘某借的这十几万元李某也不知情,估计借的钱全都拿去赌博了。

同时,李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工资和经商收入,证明依靠个人经济收入可以应对家庭一般性经济支出,且在借款前后没有大额的家务性开支和添置重大的家庭财产,不需要向外负债来解决家庭的实际需要。自己不应当还这个钱。

两次庭审 法院最终驳回债主诉求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称借款时符某妻子李某知情以及符某借款是用于承包工程均不属实,虽然不能苛求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予以详细核查,但在出借大额借款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刘某不仅没有核查符某所称承包工程的真假,轻信符某口头陈述,而且借款借据上也未记载借款用途。同时,刘某与符某是朋友关系,对借款人沉迷赌博的情况应当有所耳闻,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差的状况应当十分清楚,在符某旧债未还的情况下,未向符某妻子李某核实有关情况,置出借大额借款给夫妻一方可能增大风险于不顾,先后两次向符某出借明显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大额借款,显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李某丈夫符某已经停薪留职多年,没有正当的经济收入,长期沉迷赌博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特别是符某在2014年至2017年的三年多时间里,多次以较高利息向外举债,其举债总额达百万余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不能认定案涉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是符某的个人债务从而驳回了刘某要求李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符某生前多次参与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受行政处罚,在检察机关的询问材料也证实符某生前在多人处大额借款用于赌博,根据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李某否认符某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刘某也未能够证明符某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离婚后被负债”等问题反映强烈,网上甚至出现了被负债的“配偶”抱团成立的“24条互助群”。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如何该认定也成为司法热点及社会关切。今年1月出台的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就当前社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称,对司法解释施行前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将依法予以纠正。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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