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案情】
2019年6月,周某产下一女。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2020年7月,周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8月27日,周某任职的某服饰公司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对此结果并不认可。10月19日,该公司将人社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
人社局行政行为合法,驳回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生下女儿,至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某服饰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某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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