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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找律师协商信用卡,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信用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19:50:25

同事借信用卡逾期未还

能以民间借贷起诉吗?

吕先生:我将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同事使用,口头约定了利息。同事使用一段时间后称卡找不到了,要求我挂失。我挂失后发现同事使用信用卡消费97000元未还,同时还欠银行违约金3550元。我与同事协商要求其还款,同事不予理睬。我可以直接以民间借贷起诉同事吗?

王律师:出借人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借用人透支的款项依法应当视为出借人对发卡行负有的债务。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信用卡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应当先归还欠款,然后再向同事主张还款。

地铁闸机突然关闭乘客受伤

地铁公司担责吗?

张女士:上个月我到外地旅游,在当地乘坐地铁时,在闸机口刷卡进站过程中,闸机突然关闭,夹住了我的腹部,造成我腹部闭合伤、急性腹膜炎、回肠穿孔。后住院治疗,给我造成很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当地地铁公司称因我疏忽大意撞上已经闭合的闸机导致受伤,违反了关于乘坐地铁的规定,不愿意赔偿。请问我怎么维护权益?

王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的管理人,应当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证闸机的正常运行,还要对乘客进站时安全通过闸机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使免票乘客能够正常通行。若地铁公司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你在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扇门的闭合情况,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与地铁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前签订协议

分手后协议是否有效?

马女士:我和男朋友婚前一起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没有上房,没有办理房产证明。我俩私下签了婚前协议,约定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现在我们闹矛盾,双方都同意分手。请问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王律师:只要你们的婚前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权属登记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婚前一起出资买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当然属于共同财产。此时,除非双方需约定明确或改变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房产份额,否则无需再签订婚前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推定为一方财产。此时,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可以起到对内明确房产份额归属的作用,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可以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

没有告知患肝炎

癌症去世拒赔

杨女士:丈夫韩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过一份保险,投保时丈夫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健康告知中的“曾否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等其他严重疾病”下列病症一栏中全部作了否定答复。投保单声明一栏记载:“兹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投保单所填各项及健康告知均属真实,如有隐瞒或与事实不符,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后,丈夫连续缴纳了保险费。丈夫此前患有肝炎,后恶化为肝癌,经医治无效死亡。我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费,保险公司以丈夫投保时未告知患有肝炎这一事实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如何维权?

王律师: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投保人隐瞒的患有肝炎的病史不属于免责条款中“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致身故”的事由,也不属于该条款列明的癌症、脑中风、心脏病等三项严重疾病之列。保险公司想要免责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则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直接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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