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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新店交通事故死亡,转弯要让直行车先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1: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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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林XX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威远县向义镇方向沿资泸路往新店镇方向行驶,13时38分许行驶至省道207线(资中——泸州)47KM+800M(康龙饲料外)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王XX驾驶的川AS0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2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林X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林XX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承担此处事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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