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找关系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的。笔者也就这个话题曾多次谈过。今日想结合具体案例专门作一篇文章再谈谈。
为什么刑事案件“找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何在?
原因一:中国的法治还在发展过程中,并未完全成熟,与国外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有人以为,中国传统上还是人情、人治社会,难以建立有效的法治系统和机制。笔者常反驳,如果讲自古以来,那如今的许多东西便是自古没有的,抛开物质的巨大变革不说,就说许多观念也古今异轨,比如古代是男子三妻四妾,女子在古代社会地位很低,男女是不平等的。如今呢?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虽然法治这个东西(当然,现代法治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和保护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古代很匮乏,甚至跟现在不太一样。但说到底也是一种观念和理念,如何不可能“时变势变”呢?更何况目前从最高层到最底层,也形成了比较普遍的法治共识,最高层也在大力推动。如果纵向比较,中国的法治的确是大大的进步了(不信诸位可以比较一下,如今的许多法律在古代是闻所未闻的,比如行政诉讼,即民告官,而且胜诉率还不低)。至于说要达到或者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那属于横向比较,也许需要更长的时间。
不过,要说中国目前是完全的法治国家,恐怕也鲜有人如此认同。那么问题就来了,人类社会的治理方式,无非是法治和人治,那中国目前不是完全的法治国家,当然还会有人治的残余。所谓人治,就是依赖人的意志,换句话说,也就是权力至上、长官领导至上。正因为有人治的残余,找关系或许就不可避免了。
那么,到底是法大还是人大?
说两个笔者最近耳闻目睹的身边案例,保真率接近99%。
一个最近的事。湖北某地,当地的政法委书记(这个官不小,很多地方是三把手,仅次于书记和政府首脑,关键是掌握刀把子,权力很大)不知为什么有一天给当地法院的法官打电话,让法官将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取保候审,那法官不敢不办啊,毕竟,政法委书记,这个官可比他们法院院长的级别还要高。但这个案件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怎么办?办了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自己还逃不脱关系。他想了个办法,一五一十把这位政法委书记给自己的交代录了音。
后来不久,政法委书记落马了。据说跟这个事有很大关系。
再讲另一个案例。
某次参加一个活动,其中有体制内的人参加。这位体制内的朋友说:当然,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来打招呼的人,说情的、找关系的,多的很。我们怎么办?面上都会跟他们说的好好地,回头,案子按规定该怎们办还是怎么办,我们并不会考虑这些因素。毕竟,案子出了问题,是我要负责的。那些人是不可能为我负责的。
法大还是人大?法大还是权大?
我们不否认短时间中国不可能建成发达的法治国家。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但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狂飙突进的过程中,在法治不断进步、人治越来越退步的今天,虽然人治的余孽依然存在,但也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超出这个范围,出事是早晚的。
我们也同样期待,有一天,这种余孽完全消除。从人们的头脑中消除,从人们的观念中消除,更从人们的行为中消除,让法治成为每一个人发自内心的真正信仰。
原因二:国人在实践中跟法律打交道太少。
作为律师,作为法治的实践者和见证者。笔者对中国法治的进步,由衷表示感受深刻。但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国人、普通公民,他们少有这样的机会经常跟法律打交道,包括运用和实践。当人们对某种事物不了解或了解不深的时候,就会有误解产生了。误解的来源一般是什么?老印象、旧印象、既定印象。比如说,中国是什么社会?人治社会。中国的传统是怎样的?讲人情。这就是典型的老印象、旧印象、既定印象。
这个原因,笔者认为跟我们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有一定关系。长久以来,我们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偏重于宣传法律条文,比较机械,不够生动,形式上相对匮乏。其实,大量的案例宣讲,模拟法庭等,包括庭审公开和庭审参与,都是公民近距离感受法治和法治实践的好形式。
原因三:现实当中确实存在大量以“找关系”为名的掮客,并赖以谋生。
这有点像原因一的延伸。有这样的社会现象和需求存在,那么供给就会产生。而且这样的掮客游走于灰色甚至黑色地带,完全没有什么规制可言,胸脯一拍、海口一夸,从他们的口中,天大的事都能办到。家属和当事人需要什么,至少从他们嘴里都能得到答案,很难不让人心动。这是受各种“条条框框”限制的律师无法做到和满足的。
不过需要友情提示的是,这些掮客可能精通人性和人际关系学、心理学,但肯定不是精通刑事法律知识的人。这些掮客,既没有“行规”,也没有约束,一切“运作”也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切靠运气,反正到最后是当事人和家属承担一切后果。
原因四:专业的刑事律师数量不足。
事实上,中国每年的诉讼案件都是井喷式增加,但大量的诉讼案件其实是民商事类型,刑事案件永远是少数。在中国每年约一两千万件的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只有一百多万件。而中国的律师目前已达四十多万。如果让大量律师专做或者主做刑事案件,是很难解决生存问题的。这的确是一个现实难题和市场困境。
所以大部分中国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即有什么案件做什么,什么案件都做一点,或者属于民商事领域的律师(毕竟这一块需求更大)。专做或者主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很少。
那这样就可能产生这么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样样通,样样松”,导致律师对某项业务的钻研不深,自然提出的意见和观点不痛不痒,很难打动办案机关,并被办案机关所采纳。二是很多律师由于并不精深刑事业务,那么反过来办案机关包括大众对律师的意见的重视程度也就不够。甚至会形成“刑事案件请律师无用”这样的印象。因为大多数律师不是如办案机关形成了专业分工,并主做或专做某一方面的业务。这在实际上增加了专业刑事律师“隐性”的沟通和工作成本,即他们有时候要去纠正“偏见”和“既定印象”。三是由此就造成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当然就不尽如人意,那么对于平时办理刑事案件较少的律师而言,有时候就难免把责任推到“关系”这种微妙的、模糊的因素之中,甚至认为没有关系案件就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毕竟,“关系”这种虚无缥缈、模糊难见的东西,是推卸责任和学艺不精的绝佳理由。
原因五:刑事案件结果的相对不可控。
刑事案件通常周期较长,且经历的部门和关节较多,这是不同于民商事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的特别之处。这实际上就决定了刑事案件的一大特点--案件其实可能随时有变化。因为经历的部门多,承办人的变化,法律规定的变化,案件事实的变化,都将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
所以刑事案件的结果实际上是不可控的。
所以法律就规定,律师不得对案件承诺结果。
刑事案件请律师能做什么?把这一个个的过程和关节做好,以争取到最终的好结果。只能也只是争取而已。
不过,对于处在台面之下的“关系”而言,就没有那么多限制。中国人找关系,其实很多时候是想找人帮忙而已。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又可以理解“找关系”的人和这样的现象。但是有没有用呢?或者能用得上吗?反正,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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