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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请刑事诉讼律师哪里找,定金交了三年多,房子至今没着落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4:45:01

7月2日,沛县读者王先生致电反映,2017年3月交了3万元定金、8000元会员费预订沛县雨润城的商品房,没想到一直等到现在,3年多了都没开盘,也没给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等准业主多次反映,前不久开发商作出退钱的处理,但是王先生不想退钱,要求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买房,未达成一致。

等了3年多,预订的房子还没开盘

2017年3月,王先生来到沛县雨润城售楼处看房。看中了9号楼2单元一楼的一套房子,面积在120多平方米,优惠过后这套房子的总房款是57.4万元。

“置业顾问当时说下个月开盘,看好就交定金定下来。”王先生说,当天他通过pos机刷卡交了3万元定金,8000元会员费,对方给出具了2张收据,分别盖了章,双方还签订了认购书,约定了楼号、房号、面积、总价等,就等开盘签正式合同,支付余款。

4月份到了,沛县雨润城9号楼没有开盘,置业顾问让王先生再等等,可能下个月就开。王先生等到5月份,又被告知再等2个月,再后来就被告知还要等半年。就这样一直拖着直到现在,王先生等了3年多了,仍然没见9号楼开盘,他等得心急如焚。

“期间我们业主也多次给有关部门反映,前几天,开发商作出了退费的处理意见,说是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会员费,但是我并不想退钱,我想要房子。”王先生说,这套房子是他最满意的,为此已经等了3年多,现在开发商要退款,他无法接受,他要求按照当初认购书的约定买下看中的房子,但是未和开发商协商一致。

认购书详细约定了房号及总房款

从王先生提供的2张收据及其认购书上记者看到,3万元的收据上写明是定金,盖章的是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8000元的收据上写明是会员费,盖章的是南京九行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时间均为2017年3月13日。

王先生和开发商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是“沛县雨润城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登记有甲方、乙方、证件、联系地址、认购房屋名称等内容,还写有王先生所认购的具体楼号、房号、单价、总价,在折扣说明一栏中,手写有“蒋总一口价57.4万元,定金3万,8000会员费。”字样。

认购书条款一共有10条约定,第1条约定:除甲方另有通知外,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7个自然日内,携带本认购书、应付房款、购房所需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本项目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9条约定:本认购书签订后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条款是对于乙方未能如期签约责任的约定、更名约定、贷款约定、不利因素说明等。

此认购书签订的时间也是2017年3月13日,甲方盖章,乙方、置业顾问、案场经理均签字确认。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会员费,或者起诉

7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雨润地产沛县雨润城项目负责人许家良。许先生称自己是今年才接手的该项目,根据集团的计划,沛县雨润城9号楼今年销售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3年前收定金至今仍然未开盘的原因,许先生解释说,9号楼所在的土地有抵押,至今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销售,不过已经在尽力协调处理抵押事宜了。

对于3年前就交钱预订9号楼商品房的王先生等购房者,许先生说,前不久在当地政府部门的介入下,开发单位给出了处理意见,就是退还8000元会员费,双倍返还定金,有买房人接受这个处理方案,但是也有买房人不接受。

“如果不接受退款,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许先生说。

■律师:认购书具备主要内容,可视为签订买卖合同

王先生说,3年过去了,沛县当地的房价也上涨了,他不同意退款,要求按照当初签订的认购书上约定的总房款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继续买房。

就此事,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主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本例中的认购书具备具体楼号、房号、单价、总价、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折扣说明一栏中,手写有“蒋总一口价57.4万元、定金3万、8000会员费”字样,可以认定为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视同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会员费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要求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因为迟延履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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