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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择日宣判有必要找律师吗,“教科书式耍赖”析产案二审开庭 受害方:会尊重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1:54:37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肇事司机黄淑芬财产分割一案又有新进展。12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害者赵香斌之子赵勇要求“确认黄淑芬在女儿名下房产中占有份额”,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8日二审开庭,双方未提供新证据,当庭未宣判。赵勇律师认为,一审有认定事实错误。赵勇则表示,如果维持原判,会尊重判决。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后,仍不执行赔偿判决。后赵勇起诉,称黄淑芬在其女儿所购房产中占有份额,可以用于执行赔偿。今年12月,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赵勇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对此,赵勇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一份加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虽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淑芬对涉案房产确有出资,但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产为黄淑芬和刘明月共同共有,于法无据。

12月2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害人赵香斌之子赵勇提起的“为确认肇事方黄淑芬在女儿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民事诉讼案二审已于28日开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择日宣判。

赵勇方辩护律师史家当天告诉新京报记者,庭上,双方就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展开辩论,“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这个涉案房屋不是黄淑芬跟她女儿共有这一点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依据一审已经采信的,黄淑芬确有在其女儿名下的房产中有出资,并且双方有特殊关系(母女),此外,她们在执行笔录中,自认了她们的财产,因为登记在她女儿名下,认定是她女儿所有该房产的话,我们觉得这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个如果对登记权利人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法院也应该受理,所以这也是房屋确权案件的意义所在”。

新京报从史家处了解到,庭审中,黄淑芬回答法官提问时称,承认给其女儿买房转账,但属于赠与行为。对此,黄淑芬代理律师李滨则表示,认可出资,与该案中其女儿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无关,于法无据。

“如果维持原判的话,我们会尊重这个结果”,赵勇告诉新京报记者,起诉的初衷是想讨个公道,对索赔不抱希望。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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