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目的及基本方式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专门就法院送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分为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六种基本方式。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流程及适用方式
在案件立案后,若原告方未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会将该案件送达并视送达情况排期进行开庭。在开庭前法院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的材料有原告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方式按照优先级排序,适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进行。而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这两种方式是送达过程中的特殊方式,一般较少适用。
1. 直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直接送达是法院最优先选择的方式也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由法院打电话通知被告,让被告自行前往法院进行领取。若原告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告,在原告能够明确被告住址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前往被告住所地寻找被告进行送达。
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内容有:
(1)直接送达时必须要找到被告本人或者有权代收人进行签收,且必须取得当事人或代收人签收文书后填写的送达回证。
(2)在被告签收相关文书后,务必提醒前往送达的法官要求被告或代收人完整填写地址确认书,以便后期法院送达其他文书或材料,同时防止被告拒绝领取后期文书,拖延诉讼时间。
2. 留置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在实践中,留置送达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院前往当事人住所地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可以将相关文书留置在被告住所地。
(2)在法院前往当事人住所地直接送达时,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本人,但通过向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了解到被告确实居住在该地的,可以将相关文书留置在被告人住所地。
(3)若被告为公司企业的,若能够在被告住所地找到相关的公司企业招牌,门牌等的能够证明公司确在此地办公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将相关文书留置在被告人住所地。
在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因为留置送达基本为当事人不配合收件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因此,送达过程需全程留痕,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留置的全部文书材料,均需要拍照或录像,对于公司企业的公司门牌等情况也需要拍照或录像,证明确实已经张贴在被告住所地。
(2)对于自然人的被告,在无法找到被告本人或代收人的,需要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出具居住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在法院笔录中签字确认被告确实居住在该处,才能进行留置。
(3)对于因拒收而产生的留置送达,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前往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对被告的居住情况进行再次确认。
3. 邮寄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邮寄送达。
在实践中,邮寄送达一般是在法院无时间外出进行送达时进行适用,而邮寄送达一般分为被告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和当事人拒绝送达致无法找到当事人需要邮寄送达两种情况。对于需要适用邮寄送达的,邮寄的目的有两个,按照法定送达地址邮寄的,签收后视为送达,没有签收的,视为下落不明,即可适用公告送达。因此邮寄送达的核心就在于确定法定送达地址。
被告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需法院先电话与被告联系由被告提供一个准确的收件地址,法院在制作电话笔录后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无论被告是否收件,均可以视为已送达。
当事人拒绝送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案件纠纷为合同等纠纷,原告可以提供被告身份证,则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进行邮寄。如果成功签收,则视为送达。如果不能提供,则会看合同中是否对双方联系、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如果进行了约定,则也可以向约定地点进行邮寄,如果成功签收,则视为已送达。
如果没有签收,可以前往该住所地的居委会等部门,调查被告是否常住该地,在能够确定经常住所地的,若能够证明取得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也可以视为已送达。
(2)如果被告案件无合同、且原告无法提供身份证,但可以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的,可以申请法院可以通过公安执行大数据系统对被告进行查询,可以查询到被告的登记住所地,然后可以按照上面(1)方式进行邮寄。
(3)对于被告是公司的,可以向公司工商登记地进行邮寄。如果成功签收,则视为已送达。如果没有签收,可以前往工商登记地进行实际堪察,如果能够找到公司标牌等证据证明该地确为被告公司实际住所地,也可以视为已送达(注:可以同时要求法官留置一份文书材料进行留置送达)。
(4)可以对被告进行案件检索。如果发现被告有近期1年内涉案情况的,其在另案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均可以作为该案的送达地址,邮寄后无论是否签收均视为送达。
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的,只要回单显示签收或者拒收,均视为已送达。而在邮寄后显示查无此人或者未签收的,除按照身份证地址或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部分法院法官认可已送达外,均可视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4. 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被告依据前面三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或在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公告送达。
在实践中,法院要适用公告送达的,会制作公告并交给原告进行刊登,原告应持法院出具的公告文书至省级以上或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若被告涉及外省当事人,则需要在全国性发行的报纸进行刊登。
公告内容会载明公告内容、视为送达生效时间。刊登的公告有60天公告期,30天举证期,并于公告生效之日止第三日为开庭时间。在公告刊登后,原告需将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官网上下载的文书交回法院,由法院计算日期后通知原告领取传票。
公告送达最大的弊端是,导致诉讼时间过于较长。因开庭前传票等诉讼文书为公告送达,后该案判决文书也需要公告送达。所以一般只有在确实无法联系到被告并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5. 委托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送达地址较诉讼法院偏远,诉讼法院可委托他法院进行送达。
在实践中,法院要适用于委托送达的,基本被告居住地址较为偏远。法院先行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但未找到被告本人,后法院向被告户籍地进行邮寄送达,该邮寄送达未签收。法院会联系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委托其送达。
将送达材料及委托送达函以邮寄方式寄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被委托送达法院在收到邮件后,进行实地直接送达,若送达成功,应将送达回证及地址确认书寄回委托送达法院。若送达未成功,该法院应前往户籍登记机关开具被告未居住证明并寄回委托送达法院。
委托送达不可控因素:
在委托法院邮寄出需委托送达的材料及委托送达函后,无法控制被委托送达法院收到时间还存在材料丢失的可能。同时,因被委托送达法院自身业务过于繁重,还有可能会原封不动寄回委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消耗大量时间进行送达还可能出现无法送达的情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该种方法进行送达。
6. 转交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法院进行送达文书时,因受送达人员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交送达。
在实践中,若被告因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刑事犯罪已进行的阶段:
(1)现看押在看守所,需提供抓捕被告的公安机关、负责该案件警官的联系方式、看押监狱及犯罪名称,由法院联系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是否能进行原告诉讼案件的送达,得到肯定答案后,方可进行转交送达;否则,不能送达,案件只能中止。
(2)现被告已在监狱,需提供犯罪名称、监狱地址、监狱狱政科联系方式,由法院联系该监狱,请监狱进行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需要公安机关及狱政科配合,若无法得到其配合情况下,可联系限制自由的被告家属,由家属前往其地,拿到限制自由被告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对其家属进行直接送达。
送达过程中如何配合法院开展工作
在法院适用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因这两种方式均以法官为主导进行,相关的文书送达流程及证明开具流程均由法官进行把控,作为代理人没有太大的主动权,而对于需要适用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的,就有较多的事情需要代理人进行协助。
1.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中的协助工作:先期核对被告住所地情况
对于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需要提前做好的工作有:
(1)与委托人保持沟通,确定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
(2)若被告就在市内,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前往该处进行现场查勘,落实被告是否居住在该处。并可前往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先行了解被告居住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相关部门出具居住证明,方便以后如果需要邮寄送达时使用。
2.邮寄送达中的协助工作:开具居住证明
对于需要适用邮寄送达的,核心就在于确定法定送达地址。贵阳各级法院的大部分法官对于原告能够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派出所证明户籍地址的清单的,这些地址可以成为法定送达地址,无需进一步证明,但是也有部分法院的法官还是需要原告再去调查。
同时,对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其它方式取得的送达地址,则需要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后才能依据该地址进行送达。因此,在邮寄送达中,法院为合法有效送达,会要求原告对被告现居住地进行核实,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现居住地证明。
因开具居住证明的地方普遍是相关社区或政府部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要求原告代理人去核实被告居住地情况时,会向代理人开具调查令,以便代理人前往调查。
在前往调查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查询材料:
基本材料有: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授权委托书、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查询对象是自然人,还需要准备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需准备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该证明需要明确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及居住地址)。
如果查询对象是公司,还需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如果没有营业执照,需要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公司的工商信息,明确该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及工商登记地址),持营业执照的也需要在该系统中核实公司现状及是否存在变更登记。
查询机关的选择:
如果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以其居住地的地址作为查询依据,看这个地址归哪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管辖。以贵阳市南明区为例:
登陆贵阳市南明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nanming.gov.cn/),进入部门频道会出现南明区全部社区服务中心名称,依据对于贵阳地理的经验,选择可能的社区点入,会出现该社区的基本介绍及管辖四至范围与具体管辖的街道。用被查询人的居住街道名称与社区管辖的街道进行比对,确定被查询人户籍归那一个社区进行管辖。
另外,如果被调查人的居住地显示的是某小区的,也可以落实一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具体位置。
如果被调查人是公司的,以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作为查询登陆依据,看这个地址归哪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管辖。(对于公司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在注册地一栏的最后,有可能会标注该公司所处的位置归那一个社区进行管辖)。同时,如果公司位于某小区或某写字楼的,也可以确定一下这些物业管理部门的位置。
在相关部门开具居住证明的技巧:
对于自然人的,在前往调查时,首先前往被查询人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找社区的网格管理部,向被查询人所在网格的网格管理员询问相关居住情况。如果顺利,网格管理员能够直接出具相关的居住证明。
如果网格管理员无法给出具体情况,则向管理员询问被查询人身份证住所地属于哪个居委会进行管辖,最好能请管理员与所在居委会进行联系,然后前往居委会开具证明。
对于公司的,在前往调查时,首先前往被查询人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找社区经济管理部进行询问。在询问企业情况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开具的只是居住证明,只是了解该企业是否还在辖区内工商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通常的解释是只需要调查公司是否还在该地进行办公,无需询问公司现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因为一旦涉及询问公司经营情况,社区会把查询责任向工商部门进行推阻,从而无法顺利开具相关证明。同时,对于自然人居住地或公司注册地有物业管理部门的,也可以前往物业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的。
3.公告送达中的协助工作:办理公告
对于刊登公告的,我们建议均刊登在全国性发行的报纸,推荐刊登人民法院报或者民主与法制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需要提前询问法官是否可行)。
两家报纸互有优势。
人民法院报:优点是各级法院均认可且公告可自己在网上查询、普通件价格便宜,但缺点是平常件刊登等待期长,加急件非常贵。
民主与法制时报:优点是价格较合理刊登等待期短,但缺点是报社只邮寄两份样刊,没有多余报纸,若出现遗失无法再确定公告时间。
办理人民法院报:
现人民法院报办理公告方式已经改革,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及缴费。【通过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办公告——自助公告办理(个人)进行自助公告办理】
传统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报的账户汇款【户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开户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账号01090378600120109025661】(普通件200元/400字,加急件780/400字)建议各位刷卡转账汇款,并将汇款单留存。
铅笔在所需刊登的公告空白处写上
(1)承办法院和法庭
(2)承办法官及法官电话
(3)当事人手机号
(4)付款方式(银行汇款)【银行汇款写明:汇款人姓名、汇款时间、汇款行名称】
然后将公告及汇款单扫描为pdf文档后发送至人民法院报邮箱【电子邮箱:fyggyh@rmfyb.cn】,在报社收件后会回复收到后,即显示公告办理成功。
公告刊出后,可以登陆http://rmfygg.court.gov.cn/点击公告查询,在当事人栏输入公告人信息查并下载公告。
办理民主与法制时报:
首先添加民主与法制时报工作人员微信【微信号:wangwenduo001】将法院公告拍照发给他;
之后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缴纳公告费(200元/300字);
接着提供报纸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发票开具的单位信息;
最后就可以坐等报纸邮寄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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