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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立遗嘱注意事项,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15:51:37

遗嘱,顾名思义是指逝者对身后事、身外财的临终嘱托。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是遗产处理过程中的“圣旨”。但遗嘱并非随笔写就、不能任意发挥,它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与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文将结合《民法典》条文,梳理遗嘱的几种形式及其对应的问题。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若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2.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能用印章或捺印代替;3.遗嘱人必须以年、月、日标注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以便于区分不同遗嘱的先后顺序,确认效力。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写字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代替遗嘱若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例如文盲、聋哑人等对遗嘱人的意思不能充分、准确理解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且该代书人需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4.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若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遗嘱是由遗嘱人打印还是见证人打印,不做要求;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防止遗嘱被篡改或替换;3. 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方式记录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方式记录的遗嘱(例如聋哑人通过打手语的方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中应当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得通过他人转述。打印遗嘱若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参加制作的全过程;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表明其确切身份;3.记录具体的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比其他遗嘱形式,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在危急情况下有利于遗嘱人实现立遗嘱的愿望。打印遗嘱若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例如生命垂危或遇到重大灾害与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若非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此外口头遗嘱具有临时性,若紧急情况消除,遗嘱人有能力采取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设立的口头遗嘱失去效力。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公证遗嘱,《公证法》及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整套程序较为规范,几乎不用担心无效的问题。但遗嘱并非一定要公证,而且《民法典》亦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问题。所以,只要形式与条件符合要求,即使不经过公证,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

七、律师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

1.参与遗嘱设立。以往,律师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一般相较而论。律师在辅导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过程中,会根据遗嘱人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遗嘱形式,把控生效要件,梳理财产明细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状况,审查遗嘱内容,以实现遗嘱人意愿的准确、有效表达。

2.作为遗嘱执行人与遗嘱管理人。律师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参与遗产管理、处理遗嘱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内容分割与交付遗产。在遗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护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权利。在设立遗嘱信托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委托律师对后续的信托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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