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书】如何写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书?能否约定对方出轨或离婚就净身出户?公证有效力吗?
钟涛律师按,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特别是外遇出轨的越来越过,很多人都对离婚有了一定的准备,夫妻离婚总是面临财产分割难题,争夺财产往往是法庭上的焦点。
幸好,在我国婚姻法上,除了夫妻财产共有均分之外,还有一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财产约定书,约定财产自由分配方式,特别是在男方出轨一次,要求女方原谅不离婚,女方为了保证自己利益的情况下,让男方签订外遇保证书之类的,约定如果再次发生出轨行为的,男方净身出户。那么,此类约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如果要约定财产归属,但是因为房贷没有还清无法办理过户,该如何签订协议书呢?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条款五花八门,又不少属于无效条款,不会被法院采纳,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订立财产约定书呢?
一、民法典,婚姻法都是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签订书面的财产约定书,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
财产协议书,准确的说法叫做,夫妻财产约定书,可以分为婚前财产约定书或者婚内财产约定书,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内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而形成的协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5条和《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我国婚姻制度下的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依据该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实行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夫妻约定财产制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换言之,只要夫妻之间存在有效的财产约定,其效力应当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应以夫妻之间的约定作为判别双方财产归属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处可以受理此类协议书,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效力更加高一点。不过法律上来说只要夫妻签字就是有效的,是否公证看夫妻自由选择了。
二、不过要注意财产约定书和赠与的区别,特别是夫妻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到底是财产约定还是赠与性质,在法律上区别很大, 后果完全不一样。
一般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适用的是民法典1065条,是夫妻双方共同协议约定的,属于双方协议。例如《财产约定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采用的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普遍约定。具体体现:……双方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范围及归属,该房产为共同财产”、“……财产约定一方下列财产归其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内赠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界定财产特别是房产约定的性质,究竟是财产约定还是财产赠与,应充分探究当事人的本意。一般将此类约定首先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更为合理,只有在当事人明示赠与才能视为赠与行为。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书该如何起草拟定才是有效的呢?
三、如何签订有效的《财产约定书》?无论是婚前财产约定书, 还是婚内财产约定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夫妻之间财产归属都是有效的。
1、起草夫妻财产约定书要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约定书对于已经存在的具体财产最好写具体明确,例如xx路xx号房屋产权归属,xx车辆归属,xx存款归属,财产写清楚,避免模糊不清。
3、当然了也有不少人在法庭上主张被对方胁迫,欺骗签订的该协议,主张无效。不过,在法庭上是讲究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想主张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某某路某某号房子产权归谁所有,车子归谁所有,这样简单的条款也是有效的。
5、但是切记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例如不能附加:如果离婚或者外遇出轨,财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另一方自动放弃产权等等,这样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6、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对相关财产有约定,人民法院会首先依照职权审查该约定是否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的实质要件。这两个方面与审查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具体来讲,形式方面要审查签订日期、签订人以及签订形式。在签订日期环节,如果没有日期或者日期错误,则有可能对案情查明带来疑点,如果佐以其他证据,则有可能动摇其约定效力。在签订形式上,法律要求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其他形式做出的财产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乃至影响到第三人利益;同,人民法院会按照《民法典法》合同无效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夫妻一方对第三人侵权依法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串通订立财产约定,将主要财产约定给未实施侵权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主张不知道该约定,从而对其不产生效力,仍要求对方以共有财产清偿。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认定该约定存在恶意库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从而确认该约定无效。
7、特别是对于很多婚前贷款买房的,因为银行不同意,暂时无法加上配偶的名字,如果为了女方得到保障,可以直接通过财产约定书的形式约定为产权夫妻各自占有多少份额,这样即使不办理产权证变更,也可以达到共有产权, 给女方安全感 。如果离婚了,就按照夫妻约定的份额来进行分割。
四、《夫妻财产约定书》样本范文。
夫妻财产约定书
男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女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 于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 月 日生育一个儿子,名叫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书面约定如下:
一、男方个人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个人控制的现金、知识产权的收益、股权为男方个人财产,永久归男方所有,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干预。
二、位于******(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xx)的房产系男、女双方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男方对该房产拥有xxx%的产权份额,女方对该房产拥有xxxx%的产权份额。该按揭房目前未还清的贷款人民币xxx元用男方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偿还。该房产因增值、动迁、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仍然按照xx : xx(男方:女方)的比例划分为双方的个人财产,永久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有。
三、位于******(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xx)的房产系男方婚前购买,首付款是男方父母出资,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主张分割。
四、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信息汽车(车牌号xx)一辆归女方所有。
五、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所借之债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方负责偿还。
……………………
六、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3、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4、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5、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xx2)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6、以男方名义持有的xx公司70%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上海北京地区法院不支持忠诚协议,一定要注意夫妻财产约定书不能出现外遇出轨、离婚等字眼和条件,否则就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同时要区分财产约定书和忠诚协议的区别。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外遇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需要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全部财产都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所以,不定不能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夫妻之间签订财产约定书,不能限定任何附加条件,不能写如果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如果外遇出轨,财产归谁,……这样写就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属于无效条款了。
在上海北京地区,夫妻忠诚协议属于无效,在约定了离婚放弃财产,外遇净身出户,出轨自动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条款的协议书属于无效。
在全国其他地方,特别是有些小的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出现了一些法官判决此类协议有效,属于夫妻之间自由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法院认可忠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不过此类协议对于财产约定要具体明确,例如要约定xx路xx号房屋如果外遇出轨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才行,不能宽泛的写xx外遇出轨就净身出户放弃一切财产,这类约定可能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问题进行了解释》。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钟涛律师提醒,如果夫妻之间需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知道下进行,不要在网上随便找个不靠谱的人来起草,或者网上模板就签字了,否则后续等到效力被推翻,那可就很麻烦了。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只是在签订具体条款的时候,钟涛律师建议一定要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为你起草,避免闹出笑话,或者后续导致无效的情况出现。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658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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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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