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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03:42:00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转包、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独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四、以个人名义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纠纷后,应以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

五、挂靠他人公司,以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应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果被挂靠单位不肯起诉,挂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

六、转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若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转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层层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还可以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七、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起诉,同时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内容繁琐、涉案标的金额大,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也相对比较高,如果诉讼主体弄错,不仅会延误诉讼时机,也会造成诉讼费、差旅费等诉讼成本费用的损失。所以,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准确的确定诉讼主体是处理好诉讼纠纷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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