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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诈骗刑事案件律师,昆山诈骗刑事案件律师推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01:36:12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份昆山市久隆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公司)股东杜毅、裘碧如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上海的蒋恒泉、朱悦(原上海市青浦区建管委领导)、朱进龙、陈志民、姜志会、乐文虎(上海市青浦区建管委燃气办主任)、苏利清(苏创集团苏阿平侄子)几人,据这几个人介绍称,昆山市锦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溪燃气)老板徐经建欠他们2700多万元钱,徐经建准备用锦溪燃气抵债给蒋恒泉等人。上海人在昆山没有生意,找我合作做生意,条件是以久隆公司的名义租锦溪燃气,租金50万元/年,还要买久隆公司51%股份,由杜毅、裘碧如来经营,法人必须要把杜毅改为蒋恒泉,苏利清做财务总监,姜志会做副总经理。久隆公司当时估值600万,蒋恒泉他们以306万元购买久隆公司51%的股份,杜毅、裘碧同意了。

2016年5月15日久隆公司授权代表杜毅与锦溪燃气授权代表桑芜英签署了《液化气储配站整体租赁合同》,双方公司均出具了股东会决议,租赁期限20年,租金50万元一年。

2016年7月份,杜毅、裘碧如进入锦溪燃气开始做生意,第一天就被江海军和宋晓华带领一大帮不明身份的混混挡住大门不让进,说锦溪燃气欠他们220万元钱。杜毅、裘碧如问蒋恒泉怎么回事,他说是的,他们欠江海军220万元,让杜毅、裘碧如先垫,他们马上会还给杜毅、裘碧如的。杜毅、裘碧如就给付了这220万元。

后来,不断有人过来说锦溪燃气欠钱,蒋恒泉他们都承认了,还是让杜毅、裘碧如先垫着,以后他们会马上还给杜毅、裘碧如的,有这么大的一个罐场在,他们在上海还有生意,有什么好担心的。就这样陆陆续续支付了欠款627万元钱和100多万元锦溪燃气欠税务局的税款、维修费。

2016年7月22日,蒋恒泉、朱悦、朱进龙、陈志民、姜志会、乐文虎成立了上海宝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麓公司),8月份宝麓公司打了208万元钱到久隆公司账上,说是股份钱,杜毅、裘碧如问为什么不是把钱给杜毅、裘碧如而是给久隆公司?蒋恒泉说久隆公司资金现在紧张,先打到账上用,杜毅、裘碧如合作时间还长着呢。杜毅、裘碧听信了他们的话,但杜毅、裘碧如并没有收到出让股权的306万元股份款!

2017年6月27日,锦溪燃气股东变更为宝麓公司(占股99%)及徐娟英(占股1%),宝麓公司派遣陶风启担任法人,2017年7月21日徐娟英退出,宝麓公司100%控制了锦溪公司。

2017年7月5日,上海宝麓六个股东就授权蒋恒泉对久隆公司一切权限,包括签署《补充合同》,私刻久隆公司公章等。

2017年7月10日蒋恒泉将其在宝麓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子顾骏。

2017年10月11日,宝麓公司故意将锦溪燃气转让给江海军。

2017年10月13日,宝麓公司朱悦从上海赶到昆山与裘碧如见面谈收购锦溪燃气事项。

2017年11月10日,江海军、宝麓公司陈志民和姜志会手里拿着一张锦溪燃气营业执照复印件带领近百人闯入久隆公司,殴打久隆公司总经理杜毅及员工,盗卖了久隆公司220多吨价值100多万元的的液化气。

2017年11月11日,江海军又带领黑社会人员闯进久隆公司总经理杜毅办公室,再次将杜毅打伤扔在院子里达3个小时之久。

2017年11月25日,在杜毅、裘碧如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海军带着蒋恒泉用私刻的久隆公司公章骗昆山日报社登报非法挂失合法存在的久隆公司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26日,江海军凌晨6点多带领几十名特勤到锦溪燃气公司,将值班的两名保安打伤扔大门口的地上。

2017年11月27日,在杜毅、裘碧如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海军带着蒋恒泉用私刻的久隆公司公章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法补领久隆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30日,在杜毅、裘碧如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海军带着蒋恒泉去昆山市公安局刻制久隆公司公章。

2017年12月6日,杜毅、裘碧如为了追回被蒋恒泉他们诈骗的6273474万元钱,到昆山法院起诉锦溪燃气归还【案号(2017苏0583民初17799号)】,被蒋恒泉以久隆公司法人的名义用刻制的新公章撤销了案件。

2017年12月8日,杜毅、裘碧如发现久隆公司公章有异,立即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锦溪分局报案并立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经过司法鉴定,蒋恒泉和江海军所用的久隆公司公章为伪造。

2017年12月9日,杜毅、裘碧如去锦溪派出所报案久隆公司公章被蒋恒泉伪造,昆山市公安局出具查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7年12月13日,蒋恒泉和江海军继续利用违法的久隆公司公章,配合锦溪公司向久隆公司提起多起诉讼。

2018年1月9日晚,江海军、宋晓华到久隆公司财务梅婷家恐吓威胁要梅婷辞职。

2018年1月16日,江海军威胁恐吓梅婷和蔡春燕不成功,用自己刻制久隆公司公章到锦溪劳动管理所假冒梅婷和蔡春燕的签名,将她们两个人从久隆公司非法开除。

2018年4月19日,经过杜毅、裘碧如不断投诉和上访,昆山市公安局对蒋恒泉伪造久隆公司公章案进行立案,但立案不抓人。2018年7月10日经过杜毅、裘碧如每天的死盯,昆山公安局对蒋恒泉进行网上追逃,杜毅、裘碧如在上海蒋恒泉的活动范围长期蹲守,终于在7月20日看到了蒋恒泉的踪影并报警在上海将其抓获归案。

2018年7月20日,蒋恒泉被抓捕归案后,在昆山市看守所的犯罪口供中交代了蒋恒泉、朱悦、朱进龙、陈志民、姜志会、乐文虎、苏利清他们在2017年7月5日之前早就密谋,在2017年7月5日宝麓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字授权蒋恒泉对久隆公司做一切违法的事情,违法犯罪事情一旦败露后共同承担法律追责的决议书。

蒋恒泉还交代了,在杜毅、裘碧如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苏利清和姜志会利用在久隆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之便偷盖久隆公司公章,签署了违法的《补充合同》,目的为了诈骗已经到手的一千多万元现金和二十年经营收益。

蒋恒泉还交代了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2017年7月10日就将其在宝麓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子顾骏。

蒋恒泉更交代了2017年11月28日,在上海宝山他们和江海军、宋晓华、律师黄华开会私刻一个久隆公司公章,律师黄华还说“私刻一个公章不犯法的”,蒋恒泉在昆山用私刻的公章所做的一切坏事都是江海军带他去做的。

法律观点

针对以上所述,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人员认为,如果上述所列事实存在,那这就是一起以租赁合作为诱饵的连环诈骗和恶意侵占案。

先是从一分股份款不给占有了就久隆公司原股东股份再利用到手的股东关系,虚构债务,恶意侵占久隆公司原股东巨额财产;接着利用私刻的公章,骗取营业执照,动用大量社会人员以暴力手段侵占久隆公司财产。

从上述列举的一系列情况来看,该案是一个系列犯罪的案件。

其一,涉嫌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上述案情来看,加害人采取了订立合同占有控股份额给被害人一个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按照约定处分了股份,加害人却又不给出让股份者股金,还不断让被害人替其还债(不论该债务是否真实),导致被害人丢了股份还不断还债,加害人达到了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该行为明显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该案中,加害人在利用签订合同获得股份以后,利用51%控股的绝对强势代管了企业,又通过其他强硬手段将被害人在企业当中所具有的财产占为己有,这些条件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三,涉嫌私刻公章罪。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本来企业已经有了公章,不论该公章需要交给谁保管都应该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来确定。而不该由任何人私下进行。如果因私刻并使用该公章导致他人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数额巨大,就已经涉嫌犯罪了。

其四,涉嫌虚假诉讼罪。最高法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案中,加害人为了夺取被害人的财产,多次利用虚构的诉讼来达到其目的,涉嫌虚假诉讼罪。

其五,涉嫌黑恶势力暴力犯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本案中,加害人为了侵占被害人的财产组织上百的社会人员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夺财产,并打上受害人、多次恐吓威胁相关财务人员等,已经从事实上构成了恶势力。因后果严重,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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