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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17:01:35

【案情简介】

居民项某因突发脑溢血过世,身后留下遗孀朱某及儿子小项母子二人,母子二人均为残疾人,现住医院,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人照料,且已欠下医院医药费近三万元。同时医院在向亲属们追要该笔医药费欠款,因此确需尽快确定及安排一位扶养人及监护人以落实及保障残疾母子的权益,使其尽可能的步入生活正轨。

项某的弟弟、朱某的兄长吴某均希望担任母子二人的扶养人及监护人,项某弟弟认为,哥哥在世时对项家帮扶较多也了解更多,愿意实际担任母子二人的扶养人及监护人;而吴某认为自己年纪更轻,有能力多分担多照顾。

但由于双方对逝者项某名下存款的财产数额及去向存有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且互不信任,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矛盾面临升级的可能。

【律师服务】

该案涉及到残疾人保护、监护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各种复杂因素交错。我们认为要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首先必须向双方阐明监护人职责和义务,同时告知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保障好残疾人的利益;在此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上加强考虑社会效果,进行疏导劝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解达成一致。

1、阐明法定义务及责任

本案中母子二人均患有智力残疾且没有表达意愿的能力。因此本案的核心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理,以保障医院中残疾人母子二人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照料。

由于双方亲属都提出希望担任扶养人及监护人,但对遗产数额及使用问题又缺乏信任及互谅,最后导致双方意见争执不下。但无论由谁担任母子的扶养人及监护人,均需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法定责任,即保证母子能得到照料和看护且遗产用于看护事务等。其他亲属亦有权对此询问、查看、了解,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调处工作着重考虑社会效果

扶养监护纠纷本质上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因此我们在调处过程中,尤其注意促进家庭和睦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对立,结合中华传统文化及有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毕竟亲属之间只有互相体谅方可家和万事兴。

最后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法律顾问主持下的调解中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暂由项某弟弟母子二人的扶养人及监护人;吴某及其他亲属会定期去医院看望妹妹及妹妹儿子,及时了解查看并解决姐姐生活中的问题。

【法律分析】

1、残疾人是否当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残疾人并不当然等同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结合残疾人年龄及《残疾人证》载明的残疾类别及等级等认定标准来严谨界定。为便描述,本案中统称为母子二人的扶养人及监护人。

2、关于残障人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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