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南京找婚姻房产律师如何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报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2:33:40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官司需要证据吗?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认真收集证据,尽量不要等到打官司了才慢慢收集证据。这个时候往往会收效甚微。因为对方已经有所警惕,财产可以转移,线索可以消除,给你的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收集证据是离婚诉讼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让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者为了防止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双方必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举证的对象,证据可以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以及其他影响夫妻关系的证据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面证明

  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录或表现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形成的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文件等。

  2.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避孕套、卫生纸(毛巾)、散落的体毛、内裤的体液等。用于通奸。

  3.视听材料

  指由音频或视频记录或磁带反射的声音或图像。如照片、视频、录音等。由配偶和恋人一起拍摄。

  4.证人的证词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如:配偶的哪些违法行为被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观察到。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如当事人与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评估结论

  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7.勘验记录

  指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笔录。比如配偶被殴打、投毒,公安人员报案后的勘验笔录。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法院一般会准予哪些离婚的情形?

另外,南京离婚律师-徐义明律师在日常办案的经验中总结了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情形。

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本的标准,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认定比较主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律其实规定了以下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