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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12:47:35

第二章 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律师办理招投标业务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标准》(T/CHSLA 50001-20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第7条 指导范围

律师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 招标

第8条 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标准》(T/CHSLA 50001-2018)的规定,律师承办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9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9.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9.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9.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9.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9.5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9.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10条 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工程招标的条件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3)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2条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13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14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15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16条 招标文件

16.1园林绿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律师应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2律师应注意招标公告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估算或投资概算、要求工期和养护期、标段划分、招标范围等;

(2) 投资人资格条件要求;

(3) 招标文件获取;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5)评标方法与定标方法;

(6)投标担保;

(7)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9) 联系方式。

16.4律师应注意政府投资工程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选择为试点的项目,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6.4.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T/CHSLA 100004-2020)规定的预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及应注意事项。

(1)应包括的内容:

①资格预审公告;

②申请人须知;

③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⑤项目建设概况。

(2)应注意事项。对于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①应不加修改地引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③“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④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应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16.4.2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制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T/CHSLA 100005-2020)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及应注意事项。

(1)应包括的内容:

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或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或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

②投标人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纪律和监督等;

③评标办法(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或综合评估法的);

④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24条121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⑤工程量清单;

⑥图纸;

⑦技术标准和要求;

⑧投标文件格式。

(2)应注意事项。对于编制的招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③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 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④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 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 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⑤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⑥关于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4.3重点关注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2007年版)既不同于原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也不同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是一种适用于当前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新的合同文本。

(2)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不同于1999年版示范文本的重大区别有:

①监理人制度以及监理人的权力扩大化设定;

②增加与FIDIC合同条件相同的签证和索赔条款可要求增加利润的新规定;

③增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新规定;

④增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届满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⑤改变原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承发包双方均实行默示推定为放弃权力;

⑥增加与FIDIC合同条件接轨的当事人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争议评审制度,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两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编号为gb50500-2008)。

第17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设计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三节 投标

第18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8.1.1 不得将工程施工资质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重点关注投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履约能力及相关的工程经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历、项目组织机构和项目团队人员的资历进行考查。

b)应对投标人企业信誉进行考查,特别应对投标人在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情况进行考查。

18.1.2 建设内容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园林绿化工程,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要求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建设内容简单、可采用通用施工技 术工艺的工程,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应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8.1.3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适用于投标人企业和人员,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可设置年限要求,人员类似工程业绩可不设年限要求。

18.1.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不宜超过招标项目的70%。

18.1.5 建设内容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园林绿化工程,可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建设内容简单、可采用通用施工技术工艺的工程不得设置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要求。

18.1.6 园林绿化相关专业应依据学历专业或职称证书专业判定,可包括园林、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林植物、园林景观设计、园艺、观赏 园艺、果树、植物营养、植物保护、林学、草学、城乡规划、景观等。

18.1.7 投标人信誉的考查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息采集的渠道和采集的时点。

律师应注意如果投标人的资格情况发生投标人须知所列的重大变化,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格审查资料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或未能通过资格评审,接受其投标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文件可能被否决。

第19条 投标文件

律师应提示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除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律师应注意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计划;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应注意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19条(3)目所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19条(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无效。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20条 投标担保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但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21条 联合投标

律师应注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2条 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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