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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7:33:18

近日,迟某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迟某与青岛某针织有限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迟某兴奋地告诉即墨法律援助董爱风律师:“我们胜诉了!我胜诉了!我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非常感谢您!”胜诉的迟某由衷地表达了对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感激之情。

2019年5月24日迟某年满5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迟某多方沟通无效,无奈于2021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遂向法院起诉。迟某向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其系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经验丰富的董爱风律师办理。

经了解,迟某自2006年10底起到青岛某针织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至申请法律援助时一直在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从未与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迟某已到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便于劳动监察大队向迟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就需要确认迟某自2006年1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与该针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时,迟某手里的证据仅有从银行打印的账户交易明细,而且信息还不全面。为此,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详细的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摘要为“代发”“代存”“工资”。因银行系统原因,2013年12月之前的银行交易摘要没有显示,但发放工资的账户是公司委托银行签约开立,开立时间是2006年12月4日,也是迟某第一次发放工资的日期。且自该月之后每月上半月均有“代发”“代存”交易产生,符合工资持续性、稳定性、定期发放的特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迟某入职公司的时间为2006年11月。

此案经2021年9 月13日、11月9日两次开庭审理。在诉讼中,公司主张迟某自2018年6月开始已不属于公司职工,是某综合服务公司的派遣人员,但迟某自入职,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变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6月与迟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董律师提供已生效的两份判例,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迟某与某综合服务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21年11月16日一审判决支持迟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迟某自2006年11月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书面审理,2022年3月5日,迟某收到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民工是法律援助的主要群体,因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单薄,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权益经常被侵害,因不懂得及时保存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难免遭遇讨薪难、维权难,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取证,才能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为此,律师办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来精心准备证据。经过认真的准备,专业的代理,受援人的诉讼主张最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受援人的退休生活有了保障。本案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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