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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原件找律师,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4:41:39

病历是医疗全过程的客观反映,是诊疗行为的真实记录,在伤害等刑事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证据种类,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由于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医学知识,未能对病历资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和质证,笔者就病历资料在刑事辩护中的常见问题和解读方法进行阐述。

一、病历资料的完整性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在案卷中看到的病历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病历种类齐全,有的仅有寥寥数页,殊不知这是因为申请复制病历的身份主体所造成的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只规定,患者本人、患者代理人及死亡患者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主体复制病历时,仅可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15类病历资料,可见作为患者本人及其关系人复制的病历内容极其有限,仅能复制部分病历。而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只规定,公安、司法等部门,因办理案件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病历资料不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全部病历资料。

二、病历中具体内容的解读方法和切入点

1.主诉

主诉是促使患者就诊的症状及持续时间。是由医生通过问诊,将患者的诸多症状经过分析、归纳、总结后对患者病情作出的高度概括的描述。医生在问诊中全面了解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伴随的相关症状与体征。由于主诉是病情的真是客观的反映,尤其对于发病原因的反映更加具有客观性,部分患者在此过程中,向医生反映真实的致伤或致病原因,如报案时称被他人殴打致伤,却在第一时间就诊时向医生叙述为扭伤。此种情况在主诉中能得到真实的反映。

2.现病史

现病史是医生按照问诊的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就患者疾病的发生、演变及诊疗情况的详细记载。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时,尤其需要注意对发病的时间、地点、致伤原因、致伤方式、前驱症状等方面的审查,注意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否与本案的致伤原因方式、致伤机制相吻合,是否符合该种疾病的发展过程,是否与在案证据出现根本性矛盾。

3.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本人过去的健康和疾病状况。尤其需要审查患者既往是否患有某种基础性疾病,是否曾受过某种外伤,如存在上述情况,且与本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时,有可能系伤病共存或既往外伤基础上的损伤,涉及到伤病关系处理。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伤情等级作降级处理。

4.个人史

个人史中对于患者的出生地、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烟酒等嗜好、常用药物,职业及毒物接触史等作出全面的描述。如长期服用阿斯匹林导致出血倾向的增加,轻微暴力或其他诱因致急性心性猝死,而死者来源于黑龙江等克山病高发区域时,或者内蒙部分地区高发的大骨节病患者,因外伤出现骨关节损伤时,个人史中相关记载就具有一定的指向意义。

5.婚姻生育史

对于婚姻、子女及生育情况的描述。尤其在外伤致流产案件中,尤其需要注意患者生育史的审查,既往是否存在流产及流产次数、流产原因等,是否具有习惯性流产等情况。

6.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是医生运用视触叩听嗅等方法,对患者身体进行检查后用专业术语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的专业记录。体格检查按照系统循环进行书写。包括全身各个系统的全面记载,不仅包括阳性体征,也包括阴性体征,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审查时,应紧密结合案情,重点审查受伤部位的阴性和阳性体征,是否存在与本次外伤的损伤原因和损伤机制不一致的体征,或损伤部位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等。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比对、验证。如被害人被诊断为额叶脑挫伤,案情反映出嫌疑人并未直接击打患者额顶部,体格检查中并无额顶部头皮擦伤的体征,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具有摔跌的可能性时,可以推定该被害人之额叶脑挫伤系对冲性脑挫伤,系摔跌所致。对于体格检查部分,不应孤立地对其进行审查,需要结合案情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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