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读:意思表示就是我想干什么,通过语言或者行为传达给你,咱俩都对同一个事有同样理解时再进行下一步。我纵观人类世界,语言是最不可信的,还是行为比较靠谱,观察一个人别信他说的话,还是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解读:多方好理解,单方呢?赠与是单方行为吗?不是,因为被赠与的人可以不同意,单方的一般就是撤销,你和别人干了一件对我不利的,我不用经过你们俩同意就能有权撤销。单位来讲,形成决议的一天就是做出行为的开始,不用非进行下一步。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读:所以说合同书那就是个证据而已,能不能形成合同关系,关键看意思表示是不是一致,有没有语言,行为等做出表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成立时生效,一般都是这样,有两种是成立的时候不一定生效,一个是附期限的合同,时间还没到,一个是附条件合同,条件还没达成,所以就先成立着,等到了一定时候就生效了,比如下次下雨的时候,我就给你买把伞,你说是附期限呢?还是附条件呢?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这条是关于意思到达的规定,口头说的,当时就听见了,但两个人离得远,用邮箱传达就会有时间上的差别。但口头的怎么证明呢?还是有个形式上的东西比较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邀约就是这个意思,你大马路上喊,谁给我十块钱,我就叫爸爸,这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时候我过去给你十块钱,就形成了咱俩的合同关系。快叫。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解读:公告就是说这个人找不到了,但又不能无限期的等,所以发明公告这个东西,公告期限过了,就当已经通知你了。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读:你所如果你不吭声就当答应了,就是这个意思,但大部分合同都不可以,必须有明确的答应,少数可以,比如法庭上法官充分询问,你默不作声,那对方举证的东西,法官就认可了。所以上法庭这种事最好是律师去,你去了都不知道应该说还是不应该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解读:做出决定后可以后悔,但有时间限制,你用汽车给人家送货,过了一天,反悔了,马上做飞机过去,再没送到的时候给截住,就可以反悔,但该赔钱就得赔钱。这个涉及物权转移的问题,挺关键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解读:语言是有限的,所以想表达一个事不同人不同语序,模棱两可的时候就需要确认一下最终的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主体,行为,合法。就是这意思。相反呢,就是无效。小孩说的话,逗着玩的话,违法法律说的话,都不算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小孩,精神病说话可以不算数。所以你说话不算数的人就不是个人。哈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读:8岁以上到18岁的人卖你手机你能要吗?得经过他爸爸同意,但他爸爸一直没信,你等不及,可以催告,他爸爸得明说同意,要不就得把手机还回去,当然可以退钱,结果这个手机不是这个小孩的,是张三的,那张三就可以撤销你们俩手机买卖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解读:这个一般涉及到第三方,你们俩编瞎话,装着要买卖房屋,看第三人着急,就抬高房价,其实你根本就不想买。或者你跟别人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有钱再卖回去,这就是典型的隐藏的法律行为,你们俩其实是借钱加抵押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本来你想卖旧电脑,结果拿着新的给别人了,发现之后就可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骗你这个是手机,结果拿来一看是手机壳。这条还涉及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三倍赔偿,但那个是针对商家的,普通人之间的就只能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你帮别人卖二手车,明明是泡水的车,你却原价卖给别人,买车的就可以撤销,为什么?因为车主你知道这个车不值钱,你还收钱,那就是应当知道,所以别觉得钱拿到手就可以了,你得知道这个钱你能不能拿一辈子。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这个受胁迫没什么争议,就是你不好举证。单位让你签字,要不不给你钱,你签字了,然后呢?怎么证明你受胁迫了?要我,不给就不给,我花钱找律师,但大部分人就同意了,所以没办法,人穷志短啊。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读:这条就是乘人之危,家里人病了,急需要钱,贱卖古董,这个算吗?绝对不算。是你马上要摔死了,旁边人说你把公司给我,我就拉你上来。这个才算。和刑法里的敲诈勒索很接近,注意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读:上面那些能撤销的情况有五年时间让你反悔,但你知道的情况下只有一年时间,五年是说你不知道这个情况,第4年半才知道的,你就还剩半年时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比如买卖人口无效,卖淫嫖娼无效,给你一百万结婚呢?这个就有效了,因为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了这叫附条件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的再举一个就是给你十块钱,你吃大便行吗?哈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很多虚假诉讼、为了逃避执行,提前把房子卖了,或者离婚净身出户,都无效。但离婚就真离婚了,但财产得拿回来一半,如果老婆跟着一起经营的,就都得拿回来。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这叫自始无效,什么意思,就当没发生过这个事,一切法律关系就按照后面发生的开始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约定我连我和我家都卖给富婆,行吗?房子继续有效,人不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发生了撤销的时候,如果你说对方也有责任,他当时就应该怎么样,但没怎么样,我得少赔点,就是这个意思。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解读:如果你做十个俯卧撑,我就给你十块钱,或者如果你做十个俯卧撑,我就不要你还钱了。这就是一个付生效条件,一个付解除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读:我正做第一个,你就踢翻我了,不好意思,算我做完了,给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读:附期限的是说这个世界上一定会出现的,附条件的是不一定出现的,所以附期限的一般都是有时间段的,比如下次下雨时,结果十年没下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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