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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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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我要均等分割结婚后共同修建的4套房屋,前夫还要向我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的工资、退休金、公积金等收入中的30万元……”这是海口一女士起诉前夫的相关诉求。这对夫妻原本在一起生活了9年,然而,离婚后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出现纠纷,昔日夫妻只好对簿公堂。

案由:

夫妻离婚后,女方起诉前夫分割财产

王敏和赵斌相识后于200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从结婚时的两相情愿,到夫妻俩的缘分走到尽头,一晃9年。2018年,赵斌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两人于2019年2月13日正式离婚。虽然婚离了,但涉及双方的财产纠纷才刚刚开始。

因要分得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王敏一纸诉状将前夫赵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均等分割两人婚后共同修建的4套房屋;判决赵斌向王敏支付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赵斌的工资、退休金、公积金等收入中的30万元;判决确认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上所种植的树木和作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归王敏所有。

王敏称,嫁给赵斌后,她的户口于2010年9月19日迁至海口市。婚后,双方共同在海口市美兰区建造了多套房屋。2014年11月30日,政府部门向她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她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户主在海口市美兰区承包了面积为20.93亩的土地,她在该地上种植了香蕉、槟榔等作物和树木,并建了附属设施。而赵斌婚后的工资收入均由其个人支配,自2008年5月27日至今的收入所得,包括银行存款和公积金等,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均等分割。她自结婚起照料赵斌年迈的母亲直至其2010年去世,在此期她任劳任怨的付出,但并未得到赵斌的理解和感恩。赵斌在结识一名万宁籍女子后,喜新厌旧,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赵斌并未将相关财产情况向法院如实陈述。当年法院判决离婚后,但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她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分割财产。

前夫:

婚姻存续期间的开支均由他支付,现已没有存款

对于王敏的说法,赵斌则有不同看法。“某某村房屋是我利用婚前存款50000元、爷爷支持10000元、儿子赵俊支持50000元、向堂弟赵城借款30000元,共花费140000元建设,王敏称双方共同建设不实。而其他3套房屋是我儿子出资建设,房屋归属我儿子,与我和王敏均无关。”庭审中,赵斌辩称,他的婚后工资及退休收入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其中就包括购置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外出旅游、去医院看病等费用支出。

赵斌称,他基本上没什么存款,期间各种开销估计400400元,他在此期间的个人养老金收入400000余元,除去前述开销后剩下几万元,他还归存婚前存款50000元。而王敏9年来领取生产队发放的土地租金、青苗款共计158223元,王敏还有自己外出务工收入等,几项合计不会少于20万元,这些资金他从未得到一分钱。所以,他不同意支付王敏30万元。

对于王敏所述的2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事,赵斌称,这块土地系村集体1997年前发包给他母亲、前妻及妹妹所得,地上槟榔树等植物也是他前妻和女儿种植。王敏嫁入及户口迁入前,前述承包土地已经发包完成,他和王敏均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王敏称他有外遇与事实不符,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判决:

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具有事实根据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4套房屋系其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判令均等分割涉案4套房屋并判决其中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和使用,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双方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近120万元,被告自认将其中40多万元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对于剩余的约8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工资、退休金、公积金等收入中的300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本案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为原告婚后取得,但被告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也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户家庭的适格主体只有原告一人,故原告诉请判令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个人所有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讼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及附着物依法归其个人所有,故其诉请判令讼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及附着物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赵斌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敏支付30万元;确认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王敏所有;驳回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就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那自登记结婚后,任何一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比如本案中的男方,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近120万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再婚夫妻应注意的财产问题,罗荣称,相对于初婚,再婚夫妻双方都会有一定的婚前财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或者其他资产。鉴于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再婚一方,尤其是女性应避免再婚后婚前资产与婚后资产混同,以保障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婚前资产自然增值所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前财产或者投资收益在婚后是否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是否经过双方或者一方的经营或者投资行为。

此外,罗荣还提醒: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4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有没有出钱盖房、装修、购买家具等相应的协议、合同、凭证、发票、收据等。如果原告有相关的证据,那么在本案中,能分割的不仅仅是30万元,还应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4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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