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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找刑事律师免费咨询,宣汉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9:56:27

7月29日上午,宣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市委政法委、市中院、达州市各县委政法委、县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告,宣汉县水产局于2020年2月26日再次发出通告,公布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宣汉县其余天然水域禁渔期自2020年1月1日0时全面实行10年禁捕。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携带电瓶、升压器、防水眼、捞鱼网等作案工具,到宣汉县天生镇塔坝村新宁河用电打鱼,捕捞小鲫鱼、鲢鱼、鲤鱼数条,被群众发现后举报。天生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正在电鱼的黄某丢弃电鱼工具逃走,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电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并支付生态补偿所需费用。


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黄某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支付增值放流鱼苗所需费用共计2500元。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悔不当初,当庭认罪认罚,服从判决,在辩护律师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见证下,当庭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近年来,宣汉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各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切实守护长江支流的绿水青山,为保护区域生态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该案被市委政法委选定为典型案例进行旁听监督。督查组对此次庭审表示肯定,并围绕开庭准备、庭审能力、庭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评议。旁听案件的市政协委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祝华昌表示:该案引导群众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同时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值得肯定。县水产局副局长谢宣平表示: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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