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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7:45:23

陆先生与俞女士民间借贷纠纷,结果原告满易


原告:陆先生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俞女士。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陆先生与被告俞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因被告曾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成立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公审开庭审理。

 原告陆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出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

借款地点为杭州宁围镇杭州共达物流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杨再坤律师

案件简介:原告陆先生与被告俞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地点为杭州市宁围镇杭州共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并避往外地躲债。2013年底,被告常常在杭州做生意。原告得知被告住在拱墅区后,于2014年6月25日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欠借款本金40万元,但表示没钱,以后有钱在还钱于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445万元,总计43.445万元。

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是曾经要求原告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过两份借条,但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供的担保人,原告就不同意提供出借款,故借条中约定的40万元实际并未给付。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付款原告本金40万,并分六期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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