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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刑事律师的微博,谢政敏律师简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5:12:59

谢政敏律师感言

(二十)

2022年1月1日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谢政敏律师2022年新年献词

在过去的2021年,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下,本律师携手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同事们克难攻坚,负重奋进,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辩护道路,致力于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写作,维护好既有的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运营,真正将其打造成了展示律师风采,普及法律知识的刑事辩护的专业平台,点击量、粉丝量稳步提升,爆文不断涌现,在业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过去的2021年,本律师披荆斩棘,经典案例不断涌现:其中本律师办理的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案值350万元),在一审连续两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的情况下,经过二审倾力辩护,二审判决不构成诈骗罪,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较之一审刑期降低了8年;本律师办理的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案值1007万,正常情况下有可能判处无期),在我们专业的刑事辩护之下,一审判决诈骗罪不成立,改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秦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公安部督办案件,总涉案价值两个亿,秦某等13名被告人被另案处理,其中秦某涉案价值400多万,秦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11年),经过我们的辩护,一审虽认定诈骗罪成立,判决秦某缓刑,受我们辩护的影响,其他同案十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恢复了自由。

本律师深知,成绩仅代表过去,未来仍需开拓。

在即将到来的2022年里,本律师将继续坚持专业专注成就未来,坚持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的执业理念,继续团结我们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同仁们,扎扎实实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坚持以专业取胜,深入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力争写作更多更好的专业文章,出现更多更好的经典案例,回馈社会各界朋友的关爱之情。

同时,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希望各地司法机关能够给刑辩律师更多的关爱,帮助他们解决新冠疫情带给刑事律师正常执业带来的困难,保障刑事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合法的执业权利。希望司法机关给刑辩律师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能够耐心听取并合理采纳他们的辩护意见,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让无罪的当事人恢复清白,让有罪的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审判,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罪当其刑。

更希望广大律师同仁能够和衷共济,克难攻坚,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化危为机,化不利为有利,踏踏实实做好刑事辩护,以专业专注成就未来,涌现更多的经典案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当事人恢复自由和清白。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2022年,新冠疫情依然肆虐,刑事律师之路依然充满坎坷充满挑战!但是我们不怕,我们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同仁向来能打硬仗,善打硬仗,越是困难越能磨练人的意志,越是磨难越能激发人的斗志。困难之中孕育着希望,坎坷之间焕发着生机。有各级领导的关怀,有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关心和帮助,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克服一切困难险阻,更有能力化危为机,实现新的突破,铸就新的辉煌。

2022年,注定是刑事律师披荆斩棘,化危为机,实现新突破、新发展的一年。

2022年元1月1日于河南郑州家中

2022年1月2日

接案更多的是压力和责任

有人说律师接案收钱的时候最开心了,我说不是。本律师从接案收钱开始,更大的是责任和压力。尤其是本律师,接案收钱后压力山大,夙夜忧叹,谨慎勤勉,唯恐疏漏,有负当事人重托。因为种种条件的制约,本律师不敢保证案件结果,不能承诺完胜,但是,我可以保证尽职尽责,专业、专注,亲历亲为,把案件办到极致,哪怕案件只有一份希望,也要尽百倍努力,以实实在在的、看的见的工作来回馈我们的当事人。如果近年来,我还取得了一些成功案例,还帮助一些当事人恢复了自由的话,完全是靠我一步一个脚印,靠对案件的精准分析,靠专业深入的法律文书说服打动办案人员所致,所有这一切,与关系勾兑无关。我想,我们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每一位刑事律师都是这么走过来的。

2022年1月5日

刑事律师要重视对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相关证据的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被告人在笔录中做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我们的一些律师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往往从笔录自身入手,试图打掉被告人的笔录,有的申请非法证据有的排除,有的要求被告人当庭翻供,更有甚者冒天下之大不韪,与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证人等串供,意图推翻原笔录,这是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

本律师认为,在被告人笔录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后,固然要从笔录自身入手,探究被告人为何如此供述,如果被告人是在办案机关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自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但是绝不可以把全部希望押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因为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存在启动难、排除难等弊端,司法实务中只有极个别的非法证据排除成功,其他绝大多数非法证据(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严重的刑讯逼供线索)都没有被成功排除,而且司法实务中,某些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涉案行为,被告人拒绝承认,办案机关破案心切,便实施了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这样的笔录即便排除,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涉案行为,一样能够定罪,我们的辩护同样难以取得成功突破,很多零口供案件就是如此。所以将全部希望寄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是不客观不现实的,也难以凭此取得案件的突破。

本律师认为,当被告人的供述对其不利时,一方面从笔录本身入手,审查笔录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既要审查笔录自身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取证行为,要旗帜鲜明地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力图排除那些非法取得的笔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此外,要要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要审查被告人同一份笔录之间及不同笔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在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的记载上是否存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同时审查笔录与在案其他同案人、证人等言辞证据及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之间就案件核心事实是否存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矛盾,如果存在这样的矛盾的,则笔录自身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一方面,还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笔录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核心关键事实,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除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就可以取得案件的突破;如果除了被告人供述外,还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的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只要把这些证据打掉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2年1月7日

刑事律师要善于和办案人员沟通

办案人员也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见得比律师差,相关的法律术语及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懂,不需你辩护律师给他们上课。办案人员的案件非常多,办案压力很大,而且还要开会、听课、出差、培训等许多事务性工作,工作非常繁忙,没有时间听你的长篇大论。故辩护律师在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时,要理解、体谅办案人员的苦衷,和其沟通时,一定要语言精炼,能一句话表达的,绝不用两句话,要以最简炼的语,准确、完整地表达你的辩护观点;同时,要观点正确,法言法语,逻辑清晰、观点突出、层次分明,紧扣主题,抓住案件的主要问题,重点展开陈述即可,不说废话、套话、大话,与案件定性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尽量少涉及,不要重复,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当办案人员发表意见时,要学会倾听,等办案人员说完之后再予以回应,且忌抢话,且忌随便打断办案人员的发言。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尤其是法官和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对于有专业水平的律师也很尊重,很乐意听取辩护律师有价值的辩护观点。 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错案追究、终身问责的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为了避免办错案子,避免给其自身带来不利影响,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还是乐意和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的,是乐于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的。另外,辩护律师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交流案情,可以知悉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看法,了解办案人员对案件中的疑问,同时在后续的辩护意见中对办案人员的疑问重点加以阐述说明,以打消办案人员的顾虑,达到说服办案人员,取得相对理想结果的目的。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在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还要争取和办案人员面谈,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以达到更好效果。

2022年1月13日

尊重当事人从礼貌称呼做起


在法院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不是罪犯,仅仅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指称当事人为罪犯,这是极端错误的,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悖辩护人的身份,缺乏基本法治理念,也是对当事人的极端的不尊重,必须纠正。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律师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个称呼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的,但是叫起来极其刺耳,没有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缺乏对当事人的尊重。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对当事人的称呼避免直接涉及犯罪二字,一般称其为嫌疑人或者当事人,避免犯罪二字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刺激。

2022年1月14日

被告人当庭陈述与其笔录发生矛盾时应以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当庭陈述为准

被告人当庭陈述系在法院公开开庭的时候陈述的,控辩审各方在场,且有大量各界群众及当事人家属在场旁听,庭审全程录音录相,所有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均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完全可以排除刑讯逼供、骗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庭审中对各被告人的发问均在各被告人之间完全隔离,不可能通谋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各被告人在与其他被告人完全隔离,可以完全排除通谋的情况下所做的陈述如果互相印证,足以说明其当庭陈述是真实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的笔录系在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的讯问室进行,控辩审各方及旁听群众不可能到场,只有办案人员和被告人在场,其他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在场,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讯问,发生刑讯逼供、骗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办案人员在对被告人讯问时采用刑讯逼供、骗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逼取当事人笔录而造成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发生了很多办案人员在对被告人讯问时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的案例,有的还相当严重,触目惊心,故被告人的笔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或者与其印证的证据在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有问题的,不宜作为定案依据。

当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其庭前笔录相矛盾时,如果不同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或者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之规定,应当采纳其当庭陈述。

2022年1月14日

仅有发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为付款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市场交易主体还是以出具收条、收据作为付款凭证的,以出具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少之又少。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包括一些专业人士)都认为发票是纳税和税务抵扣的凭证,很少人知道发票还有付款凭证的法定功能。这是客观现实,也是交易惯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尊重现实,尊重交易惯例,在收款方出具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时,更应该慎之又慎,除了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外,还要查明款项的交付情况,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有无其他证据证实,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形式电子转账形式付款的,还要查明有无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等电子付款凭证加以证实,同时还要查明收款方出具发票的真实原因和理由,调查双方有无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交易惯例,综合判断,慎重判决。绝对不能仅凭一张发票便机械照搬法律,不顾事实,随意下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16日

仅有言辞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不宜认定被告人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谓事实清楚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指所有事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且形成完整闭合的的证据链条,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言辞证据是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一方面多为作证人亲身经历、亲眼目睹、亲耳聆听到的案件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具有直观性的特点,同时因为作证人立场、观点不同,与案件当事人关系远近不同,受记忆力、表达能力、智力因素、感知度等自身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往往真实性有限,证明力不强。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种种原因,办案人员办案心切,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方式取证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司法实务中,还出现了指供诱供的违法取证方式,某些办案人员办案心切,将在案其他证据(尤其是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及其他证人的笔录内容)的内容告诉被告人,采用各种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方式要求被告人必须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做出供述,以追求所谓的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这样一来,被告人一旦做出供述,欺骗性更强,更难难推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会以被告人供述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为由义正辞严地予以坚持,让被告人有口难辩,其欺骗性、危害性更强。在司法实务中甚至还出现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方式逼取证人证言的情形。

上述乱像再次告诉我们言辞证据具有多变性、随意性的特点,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巨大争议,证明力不强,即使言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也难以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考验,近年来曝出的大量冤假错案都存在单纯靠言辞证据定案的情况。

鉴于此,本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如果仅有言辞证据,缺乏相关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被告人有罪。

即使被告人确实有重大作案嫌疑,亦应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搜集相关客观证据,待相关证据完善后再予追诉,切忌在客观证据不完善,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单凭言辞证据定案,以免造成新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只有据以定案的言辞证据和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且经当庭质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排除了非法取证和伪造、变造的可能性时,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2年1月18日

今晚,广强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欢聚一堂,欢度新春佳节,可惜我在外地出差办案,不能参加,谨祝广强同仁2022年继续践行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的理念,专业专注成就未来,在新的一年里,多接大案,多出经典案例,希望有更多的当事人朋友通过广强同仁的专业辩护而恢复自由,与家人团聚。

2022年,广强更强[强][强][强]

2022年1月24日

优秀法律文书的标准

一篇优秀的法律文书,就是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要求观点正确,完全围绕与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问题充分展开论证,要求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思路清晰,层次分明,法言法语,没有大话、套话和废话。这样的法律文书简直就是一篇优秀的艺术作品,读来如饮甘醇,酣畅淋漓,让人欲罢不能,回味无穷,让人看了第一遍还想看第二遍,爱不释手。

优秀的法律文书要观点正确,极具说服力,让人驳无可驳,辩无可辩,让任何人看了,哪怕是三岁小孩,哪怕是智障者、残疾人士看了,都认为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采纳。优秀的法律文书,要让办案人员越看越害怕,越看越由衷地赞成我们的辩护观点,越看越认为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采纳,将会酿成错案,办案人员将要承担错案责任的追究。

只有让人看了既爱又怕的法律文书才是优秀的法律文书,才能吸引、迫使办案人员认真阅读,高度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说服办案人员,取得有效辩护的成果。

2022年1月27日

如何区分商业欺诈和刑事诈骗

商业欺诈和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是看行为人欺诈被害人的目的是单纯地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还是欺骗被害人购买行为人的商品。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而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毫无疑问,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的手段来欺骗被害人购买其商品,且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行为人支付了对价,并非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忽略的代价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具有营利的目的,属于商业欺诈,而非诈骗。如果行为人销售给被害人的商品存在问题,属于假货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销售的商品不合格,存在威胁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隐患的,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但是不属于诈骗。

2022年1月31日

火红的对联贴起来,

火红的灯笼挂起来

火红的歌谣唱起来,

火红的日子过起来。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广强律师事务所谢政敏律师给大家拜年了,感谢各界朋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帮助。

在过去的一年里,承蒙各界朋友的信任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坚持专业专注成就未来的执业理念,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辩护道路,继续致力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倾尽洪荒之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为促进国家法治进步而呐喊疾呼。

在新的一年里,恭祝各界朋友虎年大吉,阖家幸福,宏图大展,再创辉煌。祝我们的国家繁荣昌盛,法治进步,祝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获得依法公正地处理,祝他们早日恢复自由和清白,和我们一样与家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和家人一起品佳肴,饮美酒,欢天喜过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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