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量刑程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公诉机关对认罪认罚的阐释不到位,导致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认识不准确。有的公诉机关只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未告知被告人如果量刑建议不适当,法院会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不采纳量刑建议,导致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时,被告人提起上诉,影响审判效果。二,值班律师职权不明,实质参与作用有限。当前值班律师查阅案卷、会见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提出的法律意见质量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实质参与作用。解决建议:一是完善量刑建议机制,细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标准,统一量刑建议和裁判尺度,完善量刑建议会商、调整机制,强化量刑建议审查和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罪责刑相适应。二是优化考核监督体系,科学调整刑事案件质效评估、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三是强化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完善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帮助质量监督考评体系,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实质参与作用。
认罪认罚类案件量刑程序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审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重点审查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查明公诉机关是否对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是否存在强迫认罪或自证其罪等情况。同时,认真审查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综合考量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效果等因素,审查量刑建议是否达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如果量刑建议适当则予以采纳。二,慎重对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变更。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出现退赃退赔、预缴纳罚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新的量刑情节,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公诉机关不调整,则法院应当直接作出裁决。被告人在审理阶段不再认罪认罚时,法院应当变更审理程序,从速裁、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审理程序,重新开庭审理。经审理发现指控罪名不当时,法院应建议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以变更后的罪名重新出具量刑建议书。如果公诉机关不变更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应以审理确认的罪名作出判决。三,做好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间的量刑平衡。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做到量刑上主从有别,轻重可分,同类相似,然后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
兰山区检察院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机制、优化分流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率先进行危险驾驶案件的两次改进提升。通过与公安、法院联合签订文件,对于认罪认罚或有事故积极赔偿的危险驾驶案件,制定了相应刑罚处罚细则,明确了不起诉标准,实现了案件的检、法分流。二是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企业合规等案件的办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存在随意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对签署具结书的责任和后果认识不够,认为对自己有利就认罪,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不认罪。有的基于对检察官的信任、随大流等因素选择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会反悔上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二是值班律师作用流于形式。值班律师不深入了解案情,对认罪认罚具结书仅限于程序上合法,存在走过场现象。三是侦查阶段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全覆盖,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内容了解不够。四是部分检察人员量刑把握不够准确。量刑规范化标准更新不及时、不具体,特别一些新罪名,不能及时出台量刑标准,致使量刑建议难以精准。特别是,以往公诉人的工作重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把握、量刑情节认定,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一个工作重点的重大变化,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2020年济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率为81.3%,2021年为 87%,认罪认罚比例逐年提升。主要做法: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执法标准。2018年11月,济南市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历城分局制定了证据指引与罪名指引,规范了认罪认罚证据搜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二,纳入规范化考核,强化制度适用。市局将认罪认罚比例指数纳入刑事执法考评系统,在每月刑事执法考评中,通报各单位认罪认罚比例指数,督促办案单位推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三,做好释法说理,确保适用效果。详细解读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悉法律后果,避免反悔上诉情况发生。四,探索网上办案,提升办案效率。建立公检法司一体化办案平台,网上出具认罪认罚法律文书。五,强化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扩大社会知晓度,提高群众认知度,消除群众对制度适用是否是“讨价还价”“花钱免灾”“权钱交易”等质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从理论界、司法界研究探讨多年的控辩协商制度演化而来,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诉讼程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阶段,要求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理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如何既做到查明案件的定罪事实,又能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庭审程序的繁简分流至关重要。为此,应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将量刑部分的审理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及对于非认罪认罚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一般是把定罪程序作为庭审的重头戏,而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争议,对于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因此,对于定罪部分的询问、举证、质证均可进行必要的简化,庭审以查清量刑情节为主要内容。二是以全面查清量刑情节为审理方向。庭审调查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查清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达到精准量刑的目的。同时,要尽量简化定罪部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如对于定罪事实及证据、涉嫌罪名、法律适用没有争议,应当尽量简化定罪调查。三是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选择认罪认罚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知之甚少,辩护人的法律咨询意见对于其是否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辩护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辩护地位,虽然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但是,辩护人仍然具有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法律适用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因此,要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慎重决定适用的审理程序。
一,“认罪”的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认罪”只需“认事实”,不需要同意指控罪名。“认罪”不能仅作宣告性的认罪表示,应是实质性的承认。如被告人的认罪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示,却不供述具体犯罪过程,甚至捏造事实,又或者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在其认罪的范围内,体现宽严相济,给予从宽处理。对共同犯罪中部分被追诉人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对此部分被追诉人应认定为“认罪”,从宽处理。二,“认罚”的认定。“认罚”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情况,但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困难较大,在无法确定其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不宜因未退赃退赔否定认罪认罚,但在从宽幅度上可以与已经退赃退赔的有所区别。
一,“认罪”的认定。“认罪”体现了被追诉人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与辩解,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对案件事实的异议或者辩解不等于不认罪。二, “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同意、接受处罚。“认罚”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给予正面评价。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刑罚轻重,都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
一,认罪实际上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凡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都属于认罪。司法实践中,对罪名的辩解是否影响认罪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公诉机关指控的是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但是被告人由于不懂二者的区别,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抢夺,只要如实供述,不影响 “认罪”的认定。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认部分罪名的,不能认定“认罪”。二,认罚就是同意司法机关的处罚意见。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认可签署的具结书并接受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请求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量刑或适用缓刑,此种情形,被告人实质上否定了量刑建议,不能认定其认罚。
认罪的认定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认罪的自愿性,主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出于自愿,一般在庭审中通过讯问即可确认;二是认罪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会有多次供述,如果存在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审查签署具结书时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的范围应当不包括对罪名的认定,对罪名的认定属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人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便对指控的罪名不认同,也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的认定反映的是态度问题,即主观上的悔罪表现。处罚的范围广义上应包括主刑、附加刑、退赃退赔,有被害人参与的案件,还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财产刑、退赃退赔是否履行对认罚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与实际履行处罚不同,表示接受处罚代表了悔罪的态度,而履行则是能力问题,不应将是否履行作为认定认罚的标准,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但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明显不同,可以把履行情况作为从宽幅度考量因素。
办理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一,坚持可用尽用,稳步提高适用比例。2021年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比例达95%左右。二,规范工作流程,夯实认罪认罚基础。编制《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试行)》,对设点布控、现场调查取证、受立案、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在执法用语、证据要点、时限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制发《危险驾驶案证据要素清单》,明确危险驾驶案在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必备的证据材料。三,健全督导会商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依托支队组建的“两级案审”专职法制员队伍,落实认罪认罚制度“每案必审”、重点疑难案件集体会商等机制,严把案件程序关、质量关。建立案审工作例会、指导培训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适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办案质效。
一,认罪认罚认定的根本和基础仍然在于证据。首先,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差别。其次,专门机关仍然应当严格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再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排除难问题仍然存在。二,量刑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认罪认罚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选择认罪,所以对量刑事实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其中,酌定量刑情节比较难以把握和衡量。对于量刑事实的认定,除全面把握量刑酌定情节外,还应合理权衡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结果的影响力,综合考虑各自的权重最终形成合理、科学、公正的量刑结果。三,虚假认罪、被迫认罪的问题需要高度警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始终是困扰认罪认罚制度实践效果的重大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认罚自愿的司法保障,高度警惕司法实践中的被迫认罪问题。四,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诉讼参与需要进一步加强。耐心听取律师意见,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取得实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高效优质的刑事辩护与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与现有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现状的矛盾较为突出,客观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适用效果。五,被害人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裁判的影响需要审慎对待。听取被害人意见既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基本程序性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形成量刑建议和意见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意义和价值。但被害人意见对检察官、法官量刑意见和裁判的诉讼影响,仍然需要检察官、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综合考量。
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有两点共识:一是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大于认罪不认罚案件;二是认罪认罚案件的从轻处罚幅度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实行“梯度从轻”制度,认罪认罚的时间越早,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从轻处罚的幅度大小,最终取决于认罪认罚情节对责任刑、预防刑的影响程度以及认罪认罚对节约司法资源的贡献。对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在现有《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从宽情节基础上减少基准刑的20%;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以在现有从宽情节基础上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政策基础是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量刑时,要以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的基础,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的全面性、真实性,严格审查其是否真诚悔罪,防止诉讼欺诈。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为了达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结果,往往表面上认罪认罚,但事实上并没有真诚悔罪,对此类被告人,应不认定其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作为量刑情节时不能突破法定量刑幅度。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的,量刑时虽不能重复评价,但确定宣告刑时要予以充分考虑和适度体现。在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比照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的从宽。程序从宽主要包括适用较轻缓化的强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综合考量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一般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程序适用上,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考虑减少基准刑的25%;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考虑减少基准刑的20%;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15%。二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对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以盗窃案为例,发生在火车内的盗窃,被盗物品多为手机、平板电脑,价值大多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如这类案件的被告人系偶犯,认罪认罚、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单处罚金。具有盗窃前科的,判处主刑并处罚金。三是对“认罚”从宽幅度的把握。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未退赃退赔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给法院裁判留下量刑空间。
检察官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退赔退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解调解等因素,上述因素越多,裁量调节刑期中其从宽幅度越接近30%。二是做好与法院的庭前沟通。对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可以提前与法院就刑种、刑期、主刑和附加刑的从宽幅度进行沟通,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三是区别对待轻罪和重罪的量刑幅度。对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量刑幅度上不宜过大甚至不予从宽。对于认罪认罚中的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易审,可以作为其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选择上的考虑情节,比如可以在结合犯罪情节、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做出的量刑建议上,再减少基准刑的5%。在从宽幅度上,无论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为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忽视对不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认定,更不能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从宽处罚幅度的限制规定,突破“依法从宽”的底线。
2022年1月1日以来,历下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率为68.24%。所有刑事案件全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即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并交嫌疑人阅读,嫌疑人阅读有困难的,为其宣读。移送起诉时在《起诉意见书》中全部注明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不明确,无法应对嫌疑人的提问。二,认罪认罚存在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指供诱供的质疑风险,需要从制度机制上为侦查人员消除上述风险提供保障。三,认定认罪认罚的形式要求过低,根据认罪认罚的口头表示即采用非严厉性强制措施存在风险。
为了更好地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诉讼效率提升方面的价值,侦查机关应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身的口供性质,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利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进一步获得其他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性效应不仅体现在侦查取证程序中,还体现在审判程序中,相当数量的认罪认罚案件都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本身是一个量刑情节,但在考虑对量刑的最终影响时,可以将其理解为既包括认罪从宽,也包括认罚从宽,其中认罪从宽部分可以将自首、坦白一并考虑。至于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量刑减让,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省法院可以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合作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常见的情节要素对量刑的具体影响,以实现类案同判。二是建立量刑减让方面的会商制度。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只是常见情节要素对量刑的具体影响,事实上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形,量刑建议不仅要涵盖常见情节要素,还要涵盖特殊情形。
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案件证据。一是认真审查被告人的供述,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过程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一致,若存在矛盾,在案的其它证据能否证明指控事实存在。二是审查案件的证据是否完备、充分。除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也要注意审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确保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三是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查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存在瑕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既要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也要对被告人“认罚”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既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举证、质证,对涉及财产刑的刑事案件,还要查明被告人财产状况。对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做好庭前阅卷和庭前调查,发现证据瑕疵及时补正,确保该类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侦查机关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影响其他证据的取证。公诉机关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而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人民法院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在证据审查时,要把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存在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等情形作为审查重点;要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即认罪认罚案件在定罪的证明标准上不降低,但在量刑的证明标准上可以适当降低,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程序可以简化,但定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原则上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阶段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要依法宣告无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加上其他证据仍然不足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积极探索以“法律顾问”为载体,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引入公安工作的“警律协作”机制,在全市首创执法办案中心值班律师制度。截至目前,共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121案135人,均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主要做法:一,强化合作共治,完善组织体系。研究出台《市中区公安分局认罪认罚案件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规范》《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流程》等文件,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工作纪律等,为“警律协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二,强化联动协作,提升整体效能。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可能的,启动值班律师见证制度,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程序规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同时,及时将有关案情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到中心审查,部分案件在中心的速裁法庭审理,缩短诉讼周期。三,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开展“全员式”培训。今年以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扫黑除恶等专题培训12次,培训民警300余人次。组织民警与律师就最新法律与各地的最新案例开展讨论,拓宽民警办案思路,促进业务能力提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适用与普通程序应有所区别,需要在认罪认罚证明体系的原则性规定下进行专门性细化研究。一,证据裁判原则要坚守,但具体证据规则可分阶段、分案件衡量是否从简。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下,不同阶段可以细化更为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对于不同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区分重罪与轻罪、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自然犯与行政犯,探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则。二,应当强化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查。由于值班律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法律帮助实效性的缺失,加之我国对证据开示未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对自己的实质影响等缺乏准确的理解与了解,导致认罪认罚自愿性中的“明知+明智+自决”的基础难以建立。因此,审判环节,应重视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坚持实质性审查,以防止被告人基于诸多主观或者客观的错误认知而认罪认罚,导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错案”。法庭必须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庭审调查,并且应当在法庭上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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