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被害人找律师写谅解书,被害人找律师写谅解书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1:29:04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68年金华月金华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8金华金华金华金华,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浙江省浦江县金华乡金华村金华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和陈某甲共同出资成立浙江浦江**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为法人代表并负责财务,陈某乙负责业务。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伙同陈某乙从王某某处以1000元/吨价格(其中化肥进价560元每吨,运费440元每吨)购买31吨“草原田羊”牌有机化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陈某乙在明知该“草原田羊”牌有机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向郑某某、朱某某等人予以销售,累计销售价值5万余元人民币。

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处查获的“草原田羊”样品中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有效活菌数(胶冻样类芽孢杆菌)、有效活菌总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细度(以烘干基计)、PH值不符合指标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各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所经营的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刑事合规建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三、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所经营的企业完成了刑事合规建设;四、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