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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05:42:39

  7月9日,宿州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王曙光(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王曙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曙光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4月至2019年6月,王曙光在担任安徽省宿州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安徽省萧县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宿州市法制办主任、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期间,在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案件查办等事项上,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通讯员 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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