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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让家属找律师,家庭暴力报警告诫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5 02:58:03

遇到家暴怎么办?

如题,我们的建议是报警、争取拿到告诫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下来,我们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具体介绍。


1.报警

如果遇到家暴,我们建议受害人及时报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有公安机关介入,可以及时制止暴力、保护自己,也有利于调查取证、留下证据,以免事后难以证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身上有伤比较容易证明,但是,这伤是谁打的?这个问题事后可不一定好证明。如果加害人否认,而受害人又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加害人的行为所致,那么受害人就比较被动。


2.报警后寻求律师、社工或妇联等单位的帮助

受害人报警后,一般需要到派出所做记录(询问记录)。但此时受害人可能还处在恐惧和慌乱之中,可以寻求律师、社工或者妇联的帮助。


我们一般先和受害人沟通伤情,确认是否需要及时就医,如果不需要及时就医,就先配合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找受害人做记录时,受害人也不必担心自己是否回答不专业、回答不好等问题,只需如实、逐项陈述加害人的家暴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参照这个规定,逐项陈述加害人的家暴行为,让公安机关记录。


此外,报警后还可以及时联系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从我们参与处理的家暴案件来看,妇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以及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事情上。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如果不知道上述单位的电话,可以通过114查询,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官方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途径查询。


3.及时要求派出所出具报警回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也可能是控告人、举报人或扭送人)。


实务中一般叫报警回执。报警回执一般会盖有派出所的章,有回执编号,报警人可以凭报警回执查询报警事项的处理进度。


我们在具体案件中收到的报警回执一般都有很详细的信息,比如除了回执编号之外,还有报警查询电话、警务监督电话、责任民警、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等信息,其中责任民警、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的信息还包括姓名、警号和手机号码。


查询处理进度也很方便,报警回执上面有二维码,扫码后可通过小程序查看,该小程序也可以报警。此外,查询处理进度也可以通过查询电话或者联系民警等。


向报警人出具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建议报警人/受害人也主动向公安机关索要,如果未当场拿到,则应该继续联系民警索要报警回执或寻求其他单位介入帮助。


4.跟进处理情况,不予处罚的,就争取让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办理过几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的加害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加害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


但是,也有的加害人未被处罚,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较轻。这种情形下,我们会协助受害人争取告诫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协助受害人争取告诫书的过程中,也有受害人遇到了“被误导”的情况:有工作人员向受害人表示,告诫书是向加害人出具的,与受害人无关。这是错误的观点,所以我们在此专门说明。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公安机关也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告诫书很重要。因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这些内容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案件的后续处理很关键。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是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事项要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措施来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是陈述家庭暴力的相关事实以及对申请人(包括申请人家人等)的影响,分析其危害性和违法性以及提出相关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这部分内容还要有证据支持。证据部分往往是申请的难点,所以我们上文建议及时报警,这样公安机关会调查取证,也有相应的笔录作为证据。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报警回执和告诫书的重要性。有报警回执作为证据,方便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材料;有告诫书对家庭暴力事实和行为的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分享一下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2021年11月25日发布),供参考: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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