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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几天可以找律师,办案说明属于什么证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9:08:52

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件,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到案后除指控的低价购房之外,其余均为王某主动交代。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办案机关找开发商了解购房事宜的时间晚于王某主动交代其他受贿事实的时间。基于这种事实,公诉机关依据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王某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作为王某的辩护人而言,我们认为王某符合自首的规定。

自首的审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该规定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作出判决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审查,而不是单纯的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对此,刑事审判参考80期第695号指导案例也予以明确。

具体从本案分析,根据本案证据所证实的内容,王某到案后,8月份就开始交代自己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而办案机关针对低价购房的调查是从11月份才开始,明显晚于王某对于自己受贿行为供述的时间,应当认定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的事实。且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证实,立案理由是王某涉嫌违纪(违法),而没有明确是受贿问题。

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王某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之前,没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王某的受贿问题。据此应当认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以上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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