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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找律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7:55:32

【案件争议焦点】达到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但是工伤职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诉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属于工伤,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被申请人系工伤,原审法院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亦是错误的。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河北省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王某某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王某某2016年10月6日虽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幼儿园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9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故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及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幼儿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单位申请。

【律师建议】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那么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资深工伤律师,专业处理各类工伤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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