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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7:40:22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出于对亲戚的信任,三番两次大额借款,没想到借出去的钱“石沉大海”。近日,六安市霍邱县居民李先生致电本网24小时新闻热线18096665668称,自己遭遇表弟的“套路”,这种情况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当年3月份,住在李先生老家霍邱县的表弟王某某以介绍投资为由,让李先生投资装修一家KTV,并介绍该KTV的老板陈某给李先生认识,处于对表弟的信任,李先生不假思索就投了65万元,不曾想没过多久,KTV的老板竟因欠债太多,被告入狱,李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2013年7月31日,这名表弟又以自己担保借款为名,带着所谓做工程的“大老板”李某某前来借300万元,并表示两个月就还钱,出于对表弟的信任,李先生再次借出300万元,但没想到早在2012年“大老板”李某某就被定为老赖,这300万何时归还又遥遥无期。

2014年3月27日,表弟王某某带其亲戚王某文来找李先生,说这名亲戚是搞房地产开发的,生意做得很大,需要借300万元周转一下,并且这次是王某某本人写借条。李先生本想着应该没什么问题了,没想到没过几个月表弟让王某文重新写了个借条给自己。一来二去,原本放在公司办公室的表弟本人写的借条不翼而飞,而这300万元,王某文也一直未能归还。

前后665万元,李先生表示自己的家底已被掏空,他告诉记者,后来他了解到,第二次的借款人李某某拿到钱的当天,就转了150万元给表弟做“介绍费”;第三次,表弟则是将借款转借给王某文,赚取利息差。

损失惨重的李先生在亲戚的帮助下,多次找表弟索要欠款,表弟将其在合肥某写字楼内的一套房产作价150万转给了李先生,多年过去,剩下的钱一直无处索要。为此,李先生求助,这样的情况,自己的表弟能被算做合伙诈骗吗?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认为,依据李先生所描述的情况,从刑事责任的角度上看,王某某以自己担保借款为名,带着做工程的“大老板”向李先生进行借款300万元,而事实上“大老板”李某某在2012年就已被定为老赖,其中150万元给自己做了“介绍费”。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嫌疑,李先生可以依法报警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而言,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李先生与王某某、王某文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借条并不是唯一依据。(记者 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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