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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4:12:16

上诉人(一借款人)与被上诉人华某信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审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豫2001民初***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不服裁定结果,提出上诉。

经审阅,李大贺律师发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涉嫌经济犯罪,无法与被上诉人取得有效联系,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李大贺律师认为,这种理由根本不成立,分析如下:

首先,被上诉人是涉嫌经济犯罪,而不是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通信自由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完全的限制,并且被上诉人是法人机构,不是自然人,在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况下,其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活动可以由法人代表、其他工作人员或者聘用的代理律师参与处理。因此,被上诉人涉嫌经济犯罪这一事实,与原审机关是否可以联系到被上诉人,以及与案件是否可以正常审理等问题没有直接关联。

其次,“无法与被上诉人取得有效联系”这一理由虚假,一方面是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现在依然在进行催收工作,催收电话也是回拨过去的,上诉人不止是向原审机关提供了一种联系方式,而是多种;另一方面是被上诉人仍然在进行催收工作,仍然在持续地运营,并且催收活动是真实的,上诉人经与侦查机关上海黄浦经侦(华某信财非法集资专案组)取得联系,侦查机关对该等事实进行了确认;其三,即使原审机关确实无法与被上诉人直接取得联系,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间接地取得联系,就此上诉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早已将侦查机关的联系电话提供给了原审机关。可见,“无法与被上诉人取得有效联系”这一理由完全虚假。

再次,“无法与被上诉人取得有效联系”与案件是否可以正常审理没有直接关联,不然的话,《民事诉讼法》设置的公告送达制度,它的意义何在?!《民事诉讼法》设置的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它的意义何在?!按照这些制度,上诉人早已经按照原审机关的要求及时预交了公告费,积极等待参与缺席审理的诉讼活动。但是,如果按照原审审判人员的裁判思路,那当初要求上诉人交纳公告费的行为又做何评价?!再次要求上诉人交纳公告费的行为(因上诉人的严词拒绝而未得逞)又作何解释?!可见,“无法与被上诉人取得有效联系”与案件是否可以正常审理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原审裁定在这一方面显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最后,案件不能正常审理的真正原因是程序错误。本案自从改为公告送达之后,审理程序就已经从简易程序转变到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审机关应当将组成人员信息及时向上诉人告知,送达开庭传票的应当提前书面送达,这些都有明文的、严格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与原审机关在交涉传票送达事宜的过程中,对原审机关的送达程序坚决提出了质疑,并向原审机关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但原审机关在送达期限及送达方式上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原审审判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便通过要求上诉人二次交纳公告费、诱导上诉人申请延期开庭等手段,极力试图将案件不能正常审理的后果归咎于上诉人。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是在完全违背事实、逻辑、法律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此裁定作出的真实原因是原审审判人员想要借此掩盖真相、推卸责任,应予纠正,上诉人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1、172、173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希望二审机关能够践行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代拟的上诉状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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