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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找律师吗,聚众斗殴初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12:28:37

一、概述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聚众和斗殴行为,即可达到既遂。既使在斗殴过程中,进行劝阻,如未有效阻止斗殴行为的,仍然既遂,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聚众斗殴罪,分两档进行处罚。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动机,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即要求有流氓动机,是区别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持械斗殴行为。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的秩序,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秩序。因此,在任何场所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均构成本罪。

虽然本罪往往同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造成被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三、升档条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四、认定标准

(一)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本罪属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聚众”后,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认定。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为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后果,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1、“聚众”的认定

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2、“斗殴”的认定

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1、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2、“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

“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4、“持械斗殴”的认定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五、竞合处理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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