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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专办刑辩律师哪里找,侵占他人财物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04:23:09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舅舅王某1家,使用王某1的POS机,将自己持有的柴某某名下尾号为5381的建设银行储蓄卡中的人民币十六万元转账至王某1尾号为7582的银行卡中,后又转账至自己尾号为0295的银行卡中。2017年9月7日,自诉人柴某某向任丘市公安局议论堡刑警队报案称银行卡被盗,公安局审查后认为该案为侵占案件,应由法院管辖,遂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柴某某提起复议,经复议,沧州市公安局维持了原不予立案决定。案发后,自诉人柴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要,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将十六万元返还。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1无罪。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自诉人柴某某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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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任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高达16万元,且经催要后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但对自诉人指控王某某盗窃其银行卡的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1系王某某共犯,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王某某上诉提出:其转走的柴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的16万元是家庭共同财产,而非柴某某个人财产。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已将转走的16万元退赔,且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三、处理意见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16万元,且经所有人催要后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1与王某某系共同犯罪,故王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二审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可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于2019年4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1无罪;上诉人王某某犯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件评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侵占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属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一部分。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为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即亲告罪。而刑法中的亲告罪通常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刑法规定亲告罪意在维护被害人自身意愿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本案当中,自诉人柴某某先去公安局报案,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撬门进入柴某1(自诉人之父)位于任丘市的门市店,拉走三车货和一个保险柜、数张银行卡等财物,之后王某某将她银行卡中的钱财转走。但从本案自诉人柴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确实不能证实其父的门市店是被王某某盗窃,也不能证实柴某某名下的涉案银行卡在被盗财物之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案件,公安局审查后认为该案为侵占案件,应由柴某某到法院自诉,因此未予立案。

任丘市法院受理本案后,依然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构成盗窃罪。首先,王某某坚称柴某某的这张银行卡一直由她保管,且没有证据能证明王某某对于柴某某的银行卡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王某某知晓柴某某银行卡的密码并顺利转账,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是在合法保管柴某某的涉案银行卡。而王某某在保管柴某某的银行卡时,将柴某某银行卡中的16万元转到王某1的银行卡后,又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对于王某某的舅舅王某1,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某1知晓王某某的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因此不能判断王某1对王某某转账行为的前因后果知情,故王某1不能构成王某某侵占的帮助犯,所以王某1不构成犯罪。

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王某某构成侵占罪,但判决结果却不同。一审法院对王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最终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来看,柴某某事前已经将自身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并且王某某已经知道柴某某银行卡密码,本案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而在二审期间王某某又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因此王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且是由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这种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则会加剧家庭内部的矛盾,也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亲属之间的财产类犯罪,如亲属之间相互侵占或者相互盗窃,刑法一般不先做干涉或处罚,而是由家庭成员自身先行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马云腾:律师助理,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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