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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找律师和我谈,为什么会有律师这个行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02:04:52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

首先,《律师法》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这是律师存在的价值之一。

其次,《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存在的价值之二。

最后,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于简单的法律诉讼事务,委托律师办理,打工的避免了请请假处理法律事务例如出庭等;做老板的,省下的时间可以多谈几单生意;对于复杂的法律事务,非专业人员是没有能力处理妥当的。 这是律师存在的价值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律师主要有两大块业务。一是诉讼业务,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打官司”;另一块业务是非诉讼业务。这块业务业务中有块比重比较大的业务是合同审查、法律顾问。也就是为委托人识别法律风险,避免遭受经济损失,避免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可见,法律的应用场景并不只是“打官司”这一种场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与法律为伴,也无时无刻不与法律风险为伴。用工、入职、买房、结婚、离婚、继承等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商务谈判、版权交易、商业合同的签订等更离不开法律的应用。法官也只是在“打官司”这一种场景中才会出现。在其他没有“法官”出现的法律应用场景中,律师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生活中,有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说法”的,有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说法”的,也就是在法律术语中叫什么名字。在法律上有“说法”的行为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你无法准确判断你的某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说法”,又不知道有了“说法”后,会产生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稀里糊涂地遭索赔了,稀里糊涂地被人告了以及稀里糊涂地被“坑”了还不知道。

曾经,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咨询。他说他的房产被查封了。经深入了解,才知道,他在一份协议中的“担保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他说,他当时为了哥们义气,什么都不懂,就签字了。如果当时有律师,肯定会详细给他解释 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这个行为意味着什么,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明确自己签字行为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签字。

签字属于一种比较明显的在法律上大概率存在"说法“的行为。但是有些看似比较生活化的普通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有”说法“的。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是无法进行准确判断的。例如,”找人来家安装空调“这个行为中就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事,如果找的人是“错误的人”很可能就让你”倾家荡产“。

以上说的是没有法官出现的场景。即使在法官能够出现的”打官司“这种场景中,律师的存在也是必要的。

以民事诉讼为例。首先,法官的判决不能超越你的诉讼请求。其次,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最后,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搜集证据、提交证据的行为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的。除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以外,法官是不会主动去调查取证的。也就是说,法官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来裁判。证据反映出的事实(证据事实)与客观上的事实不是一回事。

诉讼请求怎么写,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怎么找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怎么搜集,搜集到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及搜集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等等都需要当事人自己来完成。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官很懂法律,但就是你不懂得如何撰写诉讼请求,你搜集的证据既不确凿,又不充分,还不完整,法官也只能驳回你的全部诉讼请求了。

法官可以决定怎么判,但律师可以决定怎么告。怎么告决定怎么判。当然双方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这就是律师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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