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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矿产资源项目律师哪里找,压覆矿产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19:56:40

雨仁专题服务│打赢压覆矿产案件:(一)如何判断压覆矿产纠纷案件的原告(索赔主体)是否适格?

申升矿业律师按: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铁路、公路、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工厂、水库和各种大型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不可避免地存在压覆矿产资源的现象。就压覆矿产纠纷案件而言,涉及较多的专业领域和不同法律关系的纵横交织,不同的压覆情形更增加了此类案件处理的难度和强度。作为专注于矿产能源领域十多年来的专业律师,笔者梳理了此类案件涉及的30个焦点和疑难问题向大家逐一分析,以推进此类纠纷的高效解决,从而有效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的平衡!

打赢压覆矿产案件:(一)如何判断压覆矿产纠纷案件的原告(索赔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是“被告”的对称,狭义当事人之一。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足立法机关预设的一定条件而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当的法律角色。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产生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一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身份。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的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直接利害关系并不等同于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原告即对被告享有诉权。

判断主体是否适格,需要审查是否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条件,或其民事权益并未受到侵犯、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及时让这种不符合条件的原告退出诉讼。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驳回起诉。

建设项目压覆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索赔主体,即原告通常是矿业权人。如压覆的是探矿权,则是该探矿权人;如压覆的是采矿权,则是该采矿权人。除此之外,基于与矿业权人合作的合作勘查开采投资方、管理方、技术提供方,以及矿业权承租人或矿业权承包人等相关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压覆矿产纠纷的原告提起索赔诉讼。□

正在和曾经服务的压覆矿产项目

◆ 某铁路通道股份公司与山东某矿业公司岩盐矿详查探矿权压覆赔偿案

◆ 某铁路压覆北京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铜钼多金属矿赔偿案

◆ 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场项目压覆南阳某萤石公司萤石采矿权赔偿案

◆ 句容某房地产公司与铜陵某矿业公司铜多金属详查探矿权压覆赔偿案

◆ 江苏某置业公司与铜陵某矿业矿业公司铜多金属详查探矿权压覆赔偿案

◆ 陕西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压覆陕西某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泥炭矿赔偿案

◆ 河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与丰宁县某钼业有限公司钼矿采矿权压覆赔偿案

◆ 某新能源公司输高压电线项目压覆赤峰某矿业公司铜多金属探矿权赔偿案

◆ 江西省某铁路建设办公室与福建省某工贸发展公司赣深客运专线压覆金矿探矿权纠纷案

◆ 内蒙古某铁路有限公司与察右中旗某建材有限公司铁路压覆铜多金属矿探矿权纠纷案

◆ 某快速铁路有限公司与丹东某矿业公司高速铁路压覆金铜矿探矿权纠纷案

◆ 某铁路广西有限公司与广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压覆钛砂矿采矿权纠纷案

◆ 某铁路有限公司与勐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玉磨铁路压覆采石场纠纷案

◆ 景德镇某建设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西某矿业公司一级公路压覆金矿探矿权纠纷案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某矿业公司输变电线路压覆石灰石矿探矿权纠纷案

◆ 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坪某矿业有限公司水库压覆采石场纠纷案

◆ 丽江市某引水办与兰坪某商贸公司引水工程压覆铜多金属矿探矿权纠纷案

◆ 广西百色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某矿业有限公司白色大道建设项目压覆煤矿探矿权纠纷案

◆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压覆广西某矿业公司铅锌矿探矿权纠纷案案

◆ 辽某高速公路压覆本溪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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