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劳动找仲裁律师咨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03:00:51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随着普法宣传力度加大,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劳动者关于自身权利维护更加重视,有不少咨询人就其涉及的劳动纠纷,也会主动与笔者沟通和交流。但因劳动纠纷涉及实体方面内容各个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极大,为解决各位的疑惑,现总结笔者关于劳动仲裁案件程序方面的办理经验,供各位参考。

需要提示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的劳动仲裁案件可能会不一样,建议以具体的要求为准。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劳动仲裁案件比较常见的有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欠薪、未支付加班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类型。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

劳动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立案、受理】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发起,符合条件的仲裁委会予以立案、受理

(2)【调解】劳动仲裁案件一般会进行庭前调解,由仲裁委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时间不长,主要是询问双方的意见和调解意愿

(3)【开庭】如果无法庭前调解的,会通知双方择期开庭。庭审过程主要是仲裁员主导,劳动者如未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根据仲裁员相应的引导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4)【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庭一般只会一次开庭,庭后最晚也会在一个月内出结果,期间可以电话联系仲裁员了解案件进展。出结果后仲裁员会通知双方前去领取裁决书,也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领取。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四十六条

三、申请劳动仲裁地点

一般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为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时,也需要注意区分仲裁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如在广州地区解决劳动纠纷的地方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简称广仲)。

四、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般递交三种类型材料:

(1)主体资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机打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2)仲裁申请书;

(3)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五、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1.申请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一方)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六、如何准备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

1. 关于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参考证据:

(1)劳动合同(书面或者电子);(2)职工名册;“员工证”、“出入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录表格;(3)考勤打卡记录,休假、放假记录;(4)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5)公司与其他人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公司内部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对话记录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张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聊天记录、辞职报告、离职证明等;

(2)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工资单、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记录表)。

3. 支付加班费的主张

(1)有无加班的事实: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加班申请/通知等;

(2)有无发放加班工资: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工资单、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记录表)。

4. 保险待遇(工伤、失业保险等)的主张

(1)社保缴费证明,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清单;

(2)有无工伤事实及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书、住院医疗费用或就医门诊费用单据等;鉴定结论书、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等。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1年9月8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