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前几日我们收到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L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2月份L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聘请律师辩护。这起交通肇事中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并且L某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L某负全责,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L某又于2020年4月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检察院以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我们精细辩护,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起诉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未支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以判决L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下文仅对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们的辩护进行论述,不再对L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论述。
一、公诉机关对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
2019年1月28日19时5分许,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北侧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处时,适逢行人张某、闫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因唐某夜间驾驶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加之张某、闫某横过道路时未做到确认安全后通行,致使唐某所驾轿车左侧前部将张某、闫某碰倒于南侧车道,后受伤的闫某又被由西向东的被告人L某驾驶的轿车前部左下侧碰撞挤压,造成车辆受损,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L某驾驶车辆逃逸。经法医鉴定,闫某本次车祸损伤程度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L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L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意见
本案辩护中,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在案证据均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会车瞬间,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根据被告人涉案的行车记录仪和L某的供述,足以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两车相会的瞬间,事故过程只有一两秒钟,时间极其短暂,根据人的识别科学和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的反应时间,本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引起的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和过失。
(二)被告人L某不能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三)L某被行政法认定为全责的逃逸行为,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逃逸行为,所以L某不够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被告人L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保护现场,利于交警勘察现场,然后做出责任认定。保护事故现场是交通事故中所有参与人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地规定就推定为未保护现场者或离开现场者也就是逃逸者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法条的主要目的是处罚对违反保护现场的行为和保障交警能全面勘察原始现场的权利,以做出正确的责任认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规定,只有犯罪行为人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所以L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回顾与反思
从本案来看,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以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和具有逃逸行为构成要件。那么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如何审查?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首先,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种类来分析,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材料类证据。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
第一,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鉴定资质或条件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而公安交管部门并不具有鉴定资质或鉴定条件,其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但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包含专门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性质、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作出的分析、判断,属于专门性意见,可参考使用。
第二,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应当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该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很明显形成于案发后,不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所以不宜将其认定为书证。
本文认为,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总结评论性意见书,与侦查机关调取的其他“情况类说明材料”证据属性相当,可作为说明材料类证据在诉讼初期作为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中,这样理解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证据不等同于“定案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的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所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认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属于无须证据证明的范畴。故上述事实均需要控辩双方举证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要点
第一,从程序上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就是审查认定书的做出过程是否符合某些强制性规定。比如审查作出主体是否适格,作出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从实体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就是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够如实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实践中,如事故中出现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况或肇事行为人存在“逃逸”、“超速”、“酒后驾驶”等一种或几种较为明显的过错情形,交警部门往往会认定肇事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本文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时,应以事故发生的视频监控为主,笔录口供类证据为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充分罗列肇事行为人、被害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交通参与人对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客观公正的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分配责任时,往往是基于形式、追求效率,推定式地划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认识,不能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
其次,在证据审查标准上,刑事案件应当比行政案件更为严格。根据违法相对性理论,前置法的违法性应当与刑事违法性有所区分。尽管刑事违法性来源于前置法的违法性,但是其刑事违法性仍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一方面刑法对行为违法性的所有认定,都要再作一次违法性判断或者过滤;另一方面,刑法违法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和前置法相同,但这不是由前置法对刑法的决定性所导致的,而是因为前置法的规定和刑法试图保护的法益或者规范目的碰巧一致。
本文认为,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再进一步判断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若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情况,还需判断各项违法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与作用。不能简单的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一切行为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四、结语
L某交通肇事罪取得了无罪的结果,从辩护的角度来看取得了好的结果,也是我们辩护的成功案例。但我们更应该感谢坚持证据裁判,公正司法的法官。本案的成功是法官对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也是法官公正、精准司法的典范;也是我们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的坚实脚印;更是充分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真实案例,文中人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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