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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7:59:25

广州的徐伯和妻子相继去世后,留有一间祖屋,未进行分割。2020年,徐伯祖屋所在村社拟对房屋进行确权,徐伯二儿子徐某乙拿出一份《遗嘱》,声称父亲生前意愿是该屋应由他来继承。对此,哥哥徐某甲和姐姐徐某丙称,从未见过该《遗嘱》。 三人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

广州增城法院经查明,案涉《遗嘱》为代书遗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案涉《遗嘱》不清楚代书人身份,该代书人亦未签名,且遗嘱人“徐某某”签名非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为此,该《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无效,三人各继承祖屋三分之一份额。(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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