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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院再审是否找律师,再审期限过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其他事由法院会审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1:11:10

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微(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判决、裁定生效六个月后,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所规定事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但对于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法院不予审查。

案情简介

一、南通六建与鸿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六建公司承建鸿泰公司的住宅楼工程。

二、工程施工结束后,南通六建向衡水中院起诉,请求判令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鸿泰公司反诉,请求南通六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一审法院判决在南通六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后由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南通六建公司不服,向河北高院上诉。河北高院仅就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

四、原审判决生效已逾六个月后,南通六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可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最高院审查认为新证据与原审判决无关,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而再审申请中的其他再审理由已超出申请再审期限,不予审查。最终驳回南通六建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有争议的事实为,南通六建能否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若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综上,法律规定了两类再审申请期限。为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活动的稳定性,避免当事人长期上访,无理缠诉,司法实践应当严格遵守再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法院不能支持超期提出的再审申请,更不能将两类再审申请期限混淆,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再审期限的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诉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新证据尚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应当予以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已经超过“原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不应当审查。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应当注意积极行使个人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若超过该期限申请再审,将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风险。

二、存在例外情形:虽然当事人未能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四种情形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该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另外需注意:当事人以以上四种事由申请再审时,一并提出的其他事由法院不再予以审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仅就工程款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亦审理的是鸿泰公司欠付南通六建的工程款数额,而双方当事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与消防设计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无关。同时,交付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的竣工资料,是南通六建作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亦与消防设计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无关。故南通六建提交的新证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款数额以及案涉工程验收资料交付义务的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新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避免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再审期限的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诉权,使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虚置。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南通六建提出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再审事由,应当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南通六建于2018年11月16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的同时,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由于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法定期间,本院不予审查。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过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对其提出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对其他再审事由不再审查。

案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黄晓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895号】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再审新证据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中强公司提交的对其原法定代表人于凤阁、中强公司股东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俊涛所作的询问笔录均不符合上述情形。中强公司对案涉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表决应在黄晓昉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时即应知道,亦可查明。中强公司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不成立。中强公司提出的其他再审理由均超出再审申请期限,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莉与李树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申772号】认为:

原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申请人再审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再审请求已经超出再审申请期限。关于新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和被申请人电话录像的证据中均为申请人在陈述其再审申请的主张,而被申请人并未予以认可,仅凭该录像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称二人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故该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申请人再审时提交的其它证据材料和本案缺少关联性,亦不属于新证据。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张,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关于送达问题,原审法院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在北京的住址和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通过司法专邮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和判决书,送达程序符合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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