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北京,沙河,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次由60名法官、139名检察官参加的“认罪认罚制度检法同堂培训”正式开班了。
这一天,立冬已经数日,2019年最强劲的大风从北京上空吹过,天气预报发出蓝色预警,摇曳的树干上悬挂着残留的银杏叶。
这是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时间节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不久,大江南北都沉浸在学习全会精神的浓浓气氛中,距离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适逢一周年。
这是一个课程设计精雕细琢的培训班,不仅有童建明大检察官出席,陈国庆大检察官、胡云腾大法官、樊崇义教授专题授课,有一线检察官、法官介绍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经验,有赴实地近距离了解速裁法庭设置和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还有学员们交流体会、相互切磋的互动时刻。
这是一次思想的“饕餮盛宴”,是一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训的“头脑风暴”。更让学员们没有想到的是,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理解适用以“控辩审三人谈”影响广且深的三位作者张军首席大检察官、姜伟大法官、田文昌大律师也莅临课堂,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点难点盲点问题现场传道解惑。
开课前,三人在食堂有个短暂的交集,感叹时光流逝的同时,也惊奇72岁田文昌律师的“岁月不老”,并与主持人陈国庆大检察官简短碰了一下流程。
谁先开场白?张军提议“按照‘控辩审’以检察官、律师、法官的顺序简短发言,把时间留给与学员互动”。什么风格?三人约定,一如既往。以往什么样?“谈论中相合处会心微笑,相争时面红耳赤,屡屡擦出思想火花,我们为之陶醉。”张军在“控辩审三人谈”第二次出版时如是描述。
这是2019年11月18日的午后,狂风掠过,入眼一地落叶金黄。
一
“再回首,恍然如梦;再回首,我心依旧……”时代是最好的导演和见证者,用来形容“控辩审三人谈”,再合适不过。无人会料到,当年几盏清茶围坐“侃书”的张军、姜伟、田文昌,18年兜兜转转后再聚首时,角色大互换。第一次“三人谈”时的法官变成了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已任最高检检察长;当时的检察官变成了大法官,姜伟已任最高法副院长;田文昌,还是刑辩大律师。新时代“三人谈”会有怎样的碰撞和火花?让人充满期待。
其实,就在培训班前两天的11月16日,远在南国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年会上,顾永忠、王敏远、孙长永也做了一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三人谈,吸引了各界目光。会议上有人透露“控辩审三人谈”原班人马将再聚首时,多数人表示“不太可能,毕竟张军的身份变了”。“三人谈”能否如愿举行,成了羊城会议席间猜测和谈论的话题。
下午2点30分,三人步入会场时,热烈的掌声响起,持续了很久……这份热与情来自现场600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其中学员199名),有意外更有惊喜。当不可能变为可能时,三人再聚首就不仅仅是形式,“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深远意义更值得关注。那么,大检察官、大法官、大律师同堂授课的硬核是什么呢?
张军开宗明义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改革,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我们有责任让社会、让人民群众、让案件当事人,从这项诉讼制度当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制度稳则国家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而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检察官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否冲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引起各方争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从宽判决,但被告人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遂提出抗诉,最终被告人被加刑几个月。被告人上诉的,检察机关要不要一律抗诉,用抗诉对抗上诉是否会侵害被告人的上诉权?”几起认罪认罚案件也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热议。
相比于法官、检察官在实践操作中的认识不一、困惑和迷茫,律师界和法学界“认罪就取保,以短刑缓刑为诱饵无罪也认罪必然带来新的冤案”“被告羁押在看守所,好比枪顶在脑门上,什么样的认罪认罚协议能不签订”等个别观点,更是犹若11月18日的这场狂风,尖锐异常。
一项制度在试点运行后写进法律时波澜不惊,实施中却持续呈现关注高、讨论热的舆论场变化,已经远远超过制度设计者的预期。这种现象引起最高检党组的高度关注。
“不设禁区,把问题摊开来谈,谈深谈透谈彻底,以最大诚意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或许就是此次检法同堂培训和“三人谈”的蕴意所在。这不仅表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更体现了最高检党组落实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决心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检察官主导责任的事在必为。
二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互动环节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爱晓法官首先提问:“张军检察长,最高检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否冲突?”
张军幽默地回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多少带有一些挑战性,女法官的斗争精神应该肯定。”
他说:“中央政法委在深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郭声琨书记讲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而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这毫无疑问抓住了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最本质最要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切拿证据来说话,就是证据裁判。在法庭上,诉讼法规定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谁承担?当然是检察官。”
张军在这个环节特别强调了“主导”是责任而不是权力,检察官并不能、也不是把眼光盯在要与法官并列的至高无上的指挥和控制庭审的那个位置上。
对于此观点,姜伟完全赞同,他说:“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应该讲是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讲到‘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把各项工作做得越细致,效果越好,越能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使法官集中精力审好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坦率地讲,这项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对于这份理解,张军率先鼓掌,带动了场内气氛。
田文昌的观点是:“法官的作用不体现在你什么时间介入,而体现在如何把握这个尺度,犯罪事实是不是有重大出入?公诉方和律师辩护方冲突了怎么办?他们达成了不正当交易怎么办?遇到这种问题,法官把握全局的作用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
来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刘英旭提出的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三个人的答案完全一致,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切案件,没有例外,不管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还是零口供的案件,证明标准都是一个。尽管认罪认罚案件在庭审方式上与自辩无罪的庭审有很大区别,但是定罪的证明标准绝不会有降低。
一位律师向田文昌提问:“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时候,对于控辩之间的量刑协商有没有一些好的意见或者建议?”
田文昌答道,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被告人的辩解和说明,包括律师的辩解说明,有时候会受到漠视,希望张军检察长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如果走偏的话,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甚至会产生一些错误的案件处理结果。
来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吴小倩提问说:“关于量刑精准化还有很多不同声音。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会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姜伟的回答直接、自信,检察官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并不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这个问题,张军检察长的观点在发生变化,2000年第一次“三人谈”的时候,张军是不太赞同检察官提具体的量刑建议的。现在观点变了,缘于法律修改制度变化的背景,“因为当年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没有要求检察官提量刑建议。”(场内响起会心的笑声)
姜伟为什么说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冲突?在他看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认罪。现在规定一般应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这不仅是检察官的求刑权,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
姜伟希望法官不能意气用事,除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明显不当,如果与自己的判断简单地差个两三月,没有必要斤斤计较,非要显示法官的权威。
田文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并不会侵犯法官的权力,反而可能会侵犯到辩护律师的权利。因为协商经常不具有平等性。达成一致的是多数,达不成一致的、有争议的怎么办?
姜伟回应道:“目前庭审制度专门有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的环节,如果辩方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可以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来居中裁判。”田文昌接话道:“但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之初曾有一个最大的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非出于自愿,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认罪的自愿性?这也是学员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三人共同的观点是:如果辩护人、值班律师不在场,检察官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而且要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后果进行详细的法律释明。审判阶段,法官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
不知不觉中,时针已指向了晚上6点10分,夜幕已经降临,学员们提问的热情却温度不减,主持人陈国庆不得不提示还有最后一个机会。来自最高法的杨立新女法官勇敢地问出了所谓“下指标”的敏感问题。
“尊敬的张检,前一段最高检提出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为70%,而且在‘两高三部’《指导意见》里提出原则上要提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听说基层检察官对这个70%感觉很困惑,也有一定的畏难情绪。这个不分地区不分案件类型也不分办案部门,一律要求70%是否合适?”
张军微笑着回答:“立新法官,你给我们提的问题很有‘辣味’,是不是受检察官委托啊?”
张军阐释说,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不分类型,加在一起,一审以后上诉的10%左右,原则上没有超过15%。也就是说,一审以后的认罪率在80%以上。我们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努力地去做工作,70%左右认罪认罚是符合实际的,没有更高。前提是80%多不分案件类型一审中都认罪了,既然都能认罪,对这80%左右努力做工作,认罪认罚在60%左右就不是无根据。
姜伟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70%,这是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担当。
张军补充,是自我加压。
姜伟回应:“对,自我加压,我是赞赏的。目前我们国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占到80%以上。今年刚刚全国实行,目前也将近有40%的案件已经适用了。所以说提出70%还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
张军接着回答道:“65%也不是不行,而且是12月份当月达到70%左右就行,不是要求全年,那就不切合实际了。”
田文昌对两人观点表示非常同意。在他看来,70%的认罪认罚的比率一点也不高。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来看,达到80%、90%都有。他说:“我不得不想到我们侦查的准确率如何?起诉的准确率如何?是不是没那么多真有罪的?我们要反思一下,当然这不是事实,这是提出问题。”
姜伟表示,社会在担心,如果认罪认罚适用率很高,律师参与率很低,这个反差就会使社会各界对我们这项制度本身带来质疑。姜伟建议,提高适用率,一要积极二要稳妥,不同的地区可以考虑分类指导。
2019年已经过去,最高检在多个场合向社会报告,2019年12月的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了83%,“控辩审三人谈”或许功不可没!
三
“三人谈”不仅承载着一代刑事诉讼法学人的记忆,陪伴了一代年轻法律人的成长,某种意义上,也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缩影。因为“三人谈”本身就是起源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
那一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实施16年后的“第一次大修”,主要任务是适应改革开放、走向世界、融入世界的需要,因此修法的重点是引入对抗制的庭审模式,限制被认为过于强大的警察权、检察权。
回忆起1996年的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场景,陈光中教授至今不能忘记他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的对话。“那天,他叫秘书把我带到会客室,问我还有什么想法,我指出了草案里没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从无’,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二是法庭审判应设‘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以节省人力物力。”让陈光中欣慰的是,这两个问题后来在1996年的修正案里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收容审查是个大口袋,人搞进来,抓到证据就逮捕,抓不到证据就放人,是否取消一度争议很大。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个贡献是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陈光中如是说。
“取消免予起诉制度,律师辩护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也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巨大进步。”当年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年龄最小的陈卫东告诉记者。
法律修改后实践中必然出现新旧法衔接问题。出于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那一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的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的姜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田文昌三人认为很有必要从控、辩、审三方不同的角度交流一下各自的体会,并希望通过这样的交流,能对司法实践及将来的立法工作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考。
于是,从2000年的年初到5月,三人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录音机旁几盏清茶围坐“侃书”,前后录制了24盘磁带、经数次修改,2001年《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第一次出版。这种形式的著述在当时系属首创,以其自然融入的现场感、辩驳求真的可读性、不同观点交锋碰撞的全景式呈现,让不同的读者能够各自撷取有用成分,得到了法律人和广大读者的认可。
“几乎是伴随着年轻律师的成长,当时大量问题没有明确答案,但是书中却都有谈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表示。
“读了不下两遍。”颇有影响力的《法影斑斓》公众号创始人何帆如是表达。
“这本书给很多人启发。”王殿学律师感慨。
“徒法不足以自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尽管有了新的法律,但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三大痼疾依然存在,即律师辩护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如何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便成为2012年第二次修法的重点任务。
“中国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一次中国式的修法,不再满足于引入国外的诉讼模式,而是要切实能够抑制甚至根除司法痼疾,切实提高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表示。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第二次修法把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此次修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补充规定,增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出庭规则与制度;进一步提升辩护权保障水平;增设口供替代性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手段并对其进行程序规制。”陈卫东进一步补充。
而这一年,张军和姜伟都已离开了司法工作岗位,张军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姜伟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虽然身份变了,但职业的敏感、法治的情怀一如既往。针对修法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的实施,力求能为控、辩、审法律共同体,为实务界、理论界学人和社会大众,提供一种探究刑事诉讼法的三维视角,于是“新控辩审三人谈”孕育再生。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和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是我们在‘三人谈’中面对疑难和争议问题时求取共识的最重要基础。而针对修法后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力求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在原作基础上作出更有力度的拓展和延伸。”张军这样谈到。
姜伟回忆说,第二次“三人谈”酝酿时他还在检察院工作,而讨论时已不再是控、辩、审的一方。他曾经犹豫过是否继续参与,张军、田文昌的挽留和“诱导”,使他决定留下并参与其间。在这本书的末尾,姜伟饱含深情地提到:“不知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还能‘三人谈’否?这是我的愿景,是否也是我们的愿景?”
时代做出了最有力的回应。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为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自1979年后的第三次修改。
虽然很多人认为这次修法属于小修,仅增加了18个新条文并对1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立法机关明确指出,此次修改“内容特定、指向明确”,主要目的是将两个改革事项上升为法律,及时确认改革成果,其中一项就是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快慢分道的程序设置新模式,以有效回应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社会治理难题。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所言:“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意义很大。”
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在樊崇义看来,刑事诉讼中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予以从宽处罚,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通过“宽”“严”的相互协调,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该制度为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建构司法程序公正并追求诉讼经济的制度和模式。
樊崇义认为,这次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因为它推动了人们观念、认识的转变,必将深刻影响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必然会给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带来冲击和挑战。
“经过不同观点的碰撞、思想风暴的冲击,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希望根据法治精神和诉讼规律达成共识。”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直接催生的第三次“三人谈”,张军、姜伟、田文昌都表达了这样的期许。
四
闻弦歌而知雅意,履至友而交真心。
那么,这次“头脑风暴”是否给学员们带来心灵的冲击呢?
学员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树文感慨道:“面对有地区值班律师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张军检察长的解答提供了一个非常务实的理念和思路,那就是不能因为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不能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享有相应量刑减让的不利后果。我们也将尝试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见证具结等方式,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证明。”
学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刘长权表示,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是对抗性司法,且国家疆域辽阔,东西部在司法理念、资源上有较大差异,加之此项机制贯穿整个案件诉讼阶段,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认罪认罚从宽机制要在全国推行,落地生根,还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学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宋亮亮表示,此次培训组织形式新颖,受益良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靠检察院、法院单独一家推动是根本行不通的,培训有利于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实现预期目标。
多名学员表示,“三人谈”如巅峰论剑,不仅答疑解惑,更让大家懂得司法人员要有情怀,要有大格局,如同开启了“镜头广角”,对问题的认识思考一下子就多元而深刻了。
记者采访时发现持不同观点者仍大有人在。有法官谈到,在检察机关一再强调己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导责任的格局下,认罪认罚冤错案件的司法责任是否需要明确?还有观点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从宽处罚幅度进一步放宽,但仍存在量刑激励不足现象,建议今后严格按照新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扩大从轻处罚幅度,实现量刑激励,进一步深化适用。
有一句名言这样说:“方向对了,路再远也总能走到。”这也意味着如果转变理念上的认知,走出误区的步伐也许就会更快一些。
最高法负责此次培训联系工作的杨立新对这项制度情有独钟。“没感觉到这项制度特别好用的人,是他们还没找到运用这项制度的钥匙。”在她看来,没有哪项制度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真正当成诉讼主体来对待,因而这是通往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认罪认罚不仅仅局限于快速分道、强调效率。”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看来,促进刑事和解,恢复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戾气,力求案结事了,体现的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为何这么好的制度实践中会出现分歧?从速裁试点就参与制度设计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曹红虹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布之日即生效,意味着原来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的改革试点将在全国各地一夜间全部铺开,没有预备期限没有磨合期,这或许是制度推进中有不同声音原因之所在。
“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务之急是各级检察官都要自我加压,像张军检察长要求的那样,提升整体司法能力,从单纯的执法工匠转变为有担当有情怀的法治大师。”最高检负责此次培训联系工作的周颖表示。
记者也特别采访了最初与中政委课题组一起多次参与调研的最高法原专委胡云腾和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
胡云腾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初衷,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或者是程序简化,而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用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优的改造效果,是犯罪改造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对于立法的本意,陈国庆回应说:“轻罪案件能不用羁押的,尽可能不用羁押措施,给初犯、偶犯以出路,让他们通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等方式实现自我救赎,通过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等刑罚方式进行改造并能够及时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法的谦抑和恢复性司法。”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发展40年的沧桑巨变,刑事诉讼法像一只具有高度灵敏性的温度计,带着极强把握社会发展大势的敏感,历经了三次修改,留下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回应的精准刻度。
站在历史的坐标上回望,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标志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到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再到2018年被追诉人能够主动参与到对自己处罚的决定过程并对处罚结果发表意见施加影响、被害人也能有效参与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的程序中来,并因被追诉人真诚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而得到慰藉,无不标志着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在新时代迈进一个更高的位阶。
“余音绕梁,三日不绝于耳”。此时此刻,我们重温2019年的那场“头脑风暴”,仍然回味无穷、意犹未尽。这场“头脑风暴”有争论有共识,是一场中国法治理念的盛宴,更是一场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法治初心的叩问。
历史长河奔腾不息,有风平浪静,也有波涛汹涌。我们必须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法律人提供了新时代全新的大舞台。在诉讼模式巨大变革来临前,我们每一位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改革浪潮中的一滴水,必须顺应潮流,转变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摒弃不够理解、还不适应引起的所谓权力和利益争执,把全部精力用在对每一起案件负责、对每个当事人负责的职业素养上来,为法治大厦筑牢基石,涓滴之水方能汇作法治的万顷澄碧。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知,被誉为诉讼制度革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这不是一道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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